商事主體:依商法規定、獨立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商事主體的特徵
必須是商法上確認和規定的主體
必須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
必須是商事活動的參與
·商事主體的構成要件
名義獨立:無論何種商事主體型別,都必須擁有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商號)
資產分割:必須擁有獨立於投資者的財產
經營自主: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活動(組織體的共同意志)
責任有限
商法人中股東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後果承擔獨立責任
商合夥先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相對獨立責任,不足部分由合夥承擔無限責任
商個人以其個人財產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但一般先以其經營財產賠償為主,商個人的資產相對其生活資料仍有一定的獨立性
·商事主體的分類
是否以登記註冊為要件
法定商人:從事法定的特定商事行為的商人,不以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為要件
註冊商人:依法進行註冊登記,並以其核準的營業範圍為其商事行為的商人
任意商人:依法由其自主決定是否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商人,有登記的權利而無登記的義務
依照商行為和商事主體形態相結合的標準
固定商人:以營利為目的,有計劃反覆持續地從事商法所列舉的特定的營業行為的商人
擬製商人:雖不以商事行為為職業,但商法將其視為商人
依照經營規模的大小
大商人:“完全商人”,以法律規定的商行為為經營範圍,完全符合法定標準的商人
小商人:“不完全商人”,營業規模小,裝置簡單,經營範圍較小的商人。小商人一般不適用有關商事登記、商號、賬簿之義務性規定
以組織形式責任制度為標準
商自然人:獨立從事營利性行為,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公民個人
商合夥:由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商法人:依照法定條件、程式設立的社會組織,擁有自己的財產、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場所,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商事主體:依商法規定、獨立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商事主體的特徵
必須是商法上確認和規定的主體
必須有商事權利能力和商事行為能力
必須是商事活動的參與
·商事主體的構成要件
名義獨立:無論何種商事主體型別,都必須擁有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商號)
資產分割:必須擁有獨立於投資者的財產
經營自主: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活動(組織體的共同意志)
責任有限
商法人中股東出資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財產對後果承擔獨立責任
商合夥先以其全部財產承擔相對獨立責任,不足部分由合夥承擔無限責任
商個人以其個人財產對自己的行為後果承擔責任,但一般先以其經營財產賠償為主,商個人的資產相對其生活資料仍有一定的獨立性
·商事主體的分類
是否以登記註冊為要件
法定商人:從事法定的特定商事行為的商人,不以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為要件
註冊商人:依法進行註冊登記,並以其核準的營業範圍為其商事行為的商人
任意商人:依法由其自主決定是否辦理登記註冊手續的商人,有登記的權利而無登記的義務
依照商行為和商事主體形態相結合的標準
固定商人:以營利為目的,有計劃反覆持續地從事商法所列舉的特定的營業行為的商人
擬製商人:雖不以商事行為為職業,但商法將其視為商人
依照經營規模的大小
大商人:“完全商人”,以法律規定的商行為為經營範圍,完全符合法定標準的商人
小商人:“不完全商人”,營業規模小,裝置簡單,經營範圍較小的商人。小商人一般不適用有關商事登記、商號、賬簿之義務性規定
以組織形式責任制度為標準
商自然人:獨立從事營利性行為,享有商事權利和承擔商事義務的公民個人
商合夥:由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商法人:依照法定條件、程式設立的社會組織,擁有自己的財產、有自己的名稱、機構、場所,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