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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嘮悟聊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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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閒看秋風999
這種說法已經非常陳舊,已經out了——
現代法治國家早就已經摒棄了這種“先行定罪”的法律制度,取而代之的是“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司法程式,換言之,一切未經審判或者法律裁定的人都是“嫌疑人”而不是“罪犯”。
而“疑罪從無”以及“無罪推定”由誰來主張呢?由嫌疑人自己?嫌疑人的親屬嗎?由於法律法規條文非常專業又非常煩雜,嫌疑人本人以及親屬也許不能勝任。
因此,律師這個行業就應運而生;他們在法庭上出現主要是為了保護嫌疑人的權利——說白了,在沒有經過法庭審理之前,沒有法庭辯論以及證據採信之前,嫌疑人不是“罪犯”。
而自古以來,中國的司法實踐不是這樣的;那個時期的的司法程式秉承的是“有罪推定”;所以“律師”這個職業是清朝末年才開始在中國出現,在此以前,只有“訟師”,也就是替人寫狀子打官司的人。
“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的司法實踐也是最近幾十年才被中國司法界所接受;一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二是為了維護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嫌疑人以及親屬可以自己聘請律師.,也可以由法庭委派或者指定律師進行辯護;如果承擔不起訴訟費的嫌疑人,司法部門還可以免費提供法律援助,不要律師代理費。
以證據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還要加上一條;即律師的提前介入,瞭解並且熟悉整個案由以便為嫌疑人(委託人)作無罪或者有罪(減輕刑期)的辯護。
另外,還有許多案件是經濟糾紛和“公益訴訟”,這些也是專業化程度非常之強,訴訟週期非常漫長,而必須由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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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黃金時代當家
一、表面的危害後果觸犯了刑事法律,不等於全部是犯罪。只有律師才能幫助【犯罪嫌疑人】分清責任真相。
二、造成危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存在多種多樣。如: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存在以下幾種性質:
(一)死者明知車來了,事先躲在路邊,等車行近時突然衝入車輪下自殺。
(二)犯罪嫌疑人搶劫財物作案後,無證駕駛車輛逃跑,被行人阻擋透過,故意開車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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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約]基於你的問。我的感觸是:所謂的犯罪。它常常會是個意指觸犯了一國刑事法律的行為。而法律,是一種社會的規則存在。就前述。便產生演繹出一個”司法公正”的人文問題。所以,被指犯了罪的人,能夠依法享有辯護權。便成為彰顯司法公正的人文公義層面的作法。你問這個問題的持疑之處何在呢?題主?我蠻好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