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違反《水汙染防治法》。
主要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應該按照第八十四條款處罰。
第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違法。違反《水汙染防治法》。
主要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應該按照第八十四條款處罰。
第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汙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鎮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定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