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辦理營業執照種類的不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2、辦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所需要的材料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二)投資人身份證明;(三)企業住所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3、根據國務院“前置改後置”登記制度改革的規定,擬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
1、根據辦理營業執照種類的不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所不同。2、辦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所需要的材料有:《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當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9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逾期申請設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報批准機關確認原批准檔案的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 投資人申請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一)投資人簽署的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二)投資人身份證明;(三)企業住所證明;(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檔案。3、根據國務院“前置改後置”登記制度改革的規定,擬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方可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