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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74056550451

      按實際情況,根據報警回執制度的規定的,公安機關在接到群眾報警時,應當認真 登記併發給報警回執,所以當事人在報案做了筆錄之後,可以索取回執。  《報警回執制度》  報警回執是公安機關發給前來報警的群眾,表示已受理該人報警的一種憑據。報警回執上有報警人的姓名、公安機關對報警人反映情況將依法處理的承諾、報警聯絡電話、警務監督電話和值班民警姓名等內容。  該制度規定:群眾到公安機關報警時,公安民警必須熱情接待,認真登記併發給報警回執。對屬於許可權範圍內的案件,一般要在一週內辦妥,未能辦妥的要說明原因;對不屬於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要在兩天內轉交有關單位處理並向群眾解釋清楚。  該制度發揮了提供報警依據、方便群眾繼續報警聯絡、便於群眾監督投訴和改善內部接警管理等功能,從根本上解決了群眾報警難問題,有效地密切了警民關係。  “報警回執”單一式兩份,一份由受理民警簽字後交報警人;一份為存根聯,由報警人簽字後受理單位留存。“報警回執”自動生成序列碼,共計19位數字,包括受理單位的機構編碼、接警時間等。報警回執交報警人一聯顯示受理單位電話及市、縣兩級監督舉報電話,報警人可撥打“報警回執”上登記的受理單位電話,向受理單位查詢所報案件的立(受)案情況,接受查詢民警在不洩露國家秘密和偵查秘密的前提下,要如實耐心予以解答。如發現應該立(受)案而沒有立(受)案或拒絕查詢的,可撥打市、縣兩級監督舉報電話進行舉報,公安機關將對受理單位及受理民警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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