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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轉出手續的辦理

      車主憑介紹信及其他相關證明(如調令、交易發票)填寫《機動車過戶審批申請表》,辦理轉籍手續。

      車輛經安全檢查合格後,公安車管部門將收繳原號牌及行駛證,並在其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申請表》的變更登記欄內簽註"轉至某省某地公安處(局)車輛管理所",並加蓋發牌機關印章,連同《機動車轉出通知單》裝入檔案,密封后郵寄或交車主本人帶到新的車輛管理所辦落戶手續。

      車輛管理部門發給車主臨時號牌,以便行駛至新的車主地址。

      轉入手續: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車主本人。

      2.轉籍車輛檔案(車輛資料均按新車入戶要求稽核);

      3.原轉籍地車管所核發的臨時號牌;

      4.江西省汽車安全檢測報告(指小客車類,存檔);

      5.江西省公安局刑偵驗車通知書(存檔),省內遷入車不需刑偵。

      6.機動車輛登記表(存檔);

      7.車輛彩色照片4張(貼行駛證、檔案袋、機動車登記表各1張,備用1張);

      8.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拓印各3 份(貼機動車登記表、江西省公安局刑偵驗車通知書、檔案袋各1份);

      注:① 車主自帶當地車管所密封檔案前往省廳車管所申請辦理轉入手續。

      ② 省廳車管所對遷入檔案稽核無誤後,填寫《轉入車輛准予入戶通知函》封存車

      輛檔案內,並將有關機動車轉入資料錄入計算機轉入本省車管所。

      以下車輛暫不辦理遷入手續:

      ①接近報廢期限一年內的車輛;

      ②罰沒車輛(全國統一《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的車輛除外);

      ④改型、改裝車輛(如省內遷入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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