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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26018689870

      公攤就是小區內的公共部份照明,路燈、花園的用水、等費用。這個國家的物管條例上是要單獨分攤交納,有的小區又包含在物管費內,沒有單獨收取。  公攤水電,是按每月用的量來分攤的,他們的帳目要公開,你可以查一下。物業管理費是以前就定了的,這個多還是少就不好界定。  你要向公商管理部門反應這一情況!公攤本身就是一種不公平的方法!作為公民,我們有權利並也有義務對這不公平的事進行打擊!  停水停電的作法是不合法的,因為物業公司沒有停電停電的權利。至於物業費與水電費捆綁的問題不僅是業主一方解決,物業公司也希望儘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我瞭解,物業公司在這過程中擔當的是是吃力不討好的角色。以我所在的城市為例,其弱勢體現在:  1、較早前(包括現在沒有裝一戶一表的地區)的做法大多是水電供應部門來抄個總表,由物業公司一次性交付總費用,然後由物業公司收各戶的費用,收不齊的話,是一個物業公司無法填補的無底洞。  2、沒裝一戶一表的,物業公司還得一戶一戶的上門抄表,期間產生的人力、物力耗損是物業公司的,可以說物業公司是在義務的為水電部門工作。  3、如果總表與分表間出現了差額,如地下管道滲漏造成的損失,物業公司也只能是打落了牙齒往肚裡咽。 新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了明確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終端使用者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新條例的出臺對業主與物業公司而言都是有利的,條例實施後,物業費與水電費的捆綁收取現象也就刃而解了。但新的條例沒對公攤部分的費用如何收取作出規定,這同樣值得大家關注,如果你所在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一起商定公攤水電費的收取、監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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