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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展而來。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後,又有了發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物件有區別。秋審的物件是複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複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別還在於時間上,朝審要晚一些。 秋審體現了對死刑的重視,但其判決有時也根據當時形勢的需要來定,如果是治安混亂時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時期,可能會減輕。古代社會的法律條文及審判制度經常是根據統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臨時變動,所以隨意性很強。清代朝審與秋審並行,先朝審,後秋審。朝審是指由朝廷派員會審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於每年霜降後,三法司會同公、侯、伯會審判處監候的死罪囚犯,然後分別作出不同處理,稱為“朝審”。朝審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對所管轄的京師地方監候死囚,屆時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門外金水橋朝房審理。朝審時,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當堂命吏對應死人犯朗讀罪狀及所定實、緩意見。朝審後的處理與“秋審”同。 朝審是每年霜降之後,由中央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戶部尚書的主持下,對全國上報的重案囚犯重新審理。朝審不僅複核死刑,且帶有寬宥之意。對於可予以矜憐或可疑的,改為戍邊,囚犯有翻異供詞的移調官府再審,符合律令的監候聽決。清代的秋審、朝審皆淵源於此。其在清代是秋審以外的另一重要的會審形式。清代朝審所複審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發生的斬監候、絞監候案件。舉行朝審的時間略遲於秋審,於每年霜降以後十日進行。朝審的程式,與秋審基本相同。 熱審是中國明、清兩代於夏季減等科刑的審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熱、瘟病流行而死於獄中。始於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開始只遣輕罪,命出獄聽候,後來寬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間,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釋放,徒刑可以減等;應枷號者可以免。後逐漸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熱審於順治八年(1653)即已實行,於乾隆年間定製。每年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實行熱審。如立秋在六月內,則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軍流及竊盜、鬥毆傷人等罪不準減免外,杖罪人犯各減一等,笞罪寬免,應予枷號者暫行保釋,立秋後再依法減等補施。但熱審期內審定,逾熱審期而發落者,均不適用減免。明代還偶有在冬寒季節減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飢寒死於獄中,稱寒審。三司會審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在審判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簡稱三司會審。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准執行。說明清朝的審判制度已經基本健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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