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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您好,合同法中規定了哪些有名合同1、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予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3、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4、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5、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6、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承攬合同。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8、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9、運輸合同。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包括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10、技術合同。技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11、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12、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是指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交付倉儲費的合同。13、委託合同。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14、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15、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 2 # 我顧問

    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

  • 3 # 劉婉律師

    雖然法律並沒有對合同分類作出明確規定,但按照比較通行的說法,合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為雙務合同。單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借用合同就是單務合同。

      第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託、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第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第五,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指僅訂約當事人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透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於合同取得利益。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第六,主合同與從合同。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係,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它合同而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

      第七,本合同與預約合同。根據訂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約定的關係,可將合同分為本合同與預約合同。預約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就是指將來應訂立的合同。

      第九,定式合同。定式合同,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當事人要麼整體上接受合同條件,要麼不訂立合同。

  • 4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有名合同,又稱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賦予其特定名稱及具體規則的合同。如中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類合同,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託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都屬於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規定之外,一些單行法律也規定了一些合同關係,如《擔保法》中規定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保險法》中規定的保險合同,《城市房地產法》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等。對於有名合同的內容,法律通常設有一些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為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可以透過約定來改變法律的規定。也就是說,法律關於有名合同內容的規定,主要是要規範合同的內容,並非要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從合同法的發展趨勢來看,為了規範合同關係,保護合同當事人權益,各國合同立法都擴大了有名合同的範圍,但這種發展趨勢並非意味著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預大大加強,而是為了進一步規範合同關係,促使當事人正確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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