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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ynia1691

    1、法律證成的角度不同:法律決定必須按照一定的推理規則從相關前提中邏輯地推匯出來,屬於內部證成。關涉的只是從前提到結論之間推論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論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賴於是否符合推理規則或規律。對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的證成屬於外部證成,關涉的是對內部證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對前提的證立。2、前提的正當性要求不同:內部證成保證了結論是從前提中邏輯地推匯出來,它對前提是否是正當的、合理的沒有任何的保障。如果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本身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那麼該法律決定也就是不正當的、不合理的。所以就要確定的前提需要從外部來加以證成,從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隱而不彰的前提條件必須明確地予以表達。這樣做,就提高了識別錯誤和批判錯誤的可能性。3、解決方向不同:內部證成解決的問題是大小前提的對應關係,通常認為是一種涵攝或類比關係,小前提要在大前提的涵攝射程內,否則二者就沒有對應關係,內部證成也就毫無意義。比如法官運用一個法律規則來判斷一個具體的案例就是用內部證成來論證的過程。即如果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則中的假定相符就能得出正確的判決。外部證成解決的是援引的大前提的正確性問題。比如,關於判斷投機倒把的行為是不是構成犯罪,如果援引79年刑法則構成犯罪,這是內部證成問題。但是因為79年刑法已經被97年刑法所代替,因此,應該適用97年刑法來認定該行為不構成犯罪。這個適用哪個刑法的過程就是外部證成。擴充套件資料:在法律適用的過程中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是相互關聯的,外部證成是將一個新的三段論附加在證據的鏈條中,這個新的三段論用來支援內部證成中的前提。法律推理或法律適用在整體框架上是一個三段論,而且是大三段論套小三段論。這就意味著在外部證成的過程中也必然涉及內部證成。因此法律人在證成前提的過程中也必須遵循一定的推理規則,即法律決定所依賴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淵源和法律解釋的支援,但是這個前提作為一個判斷或結論如果不是從該前提所依賴的前提中邏輯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當或不合理的前提。這就是說法律人在法律適用或者做法律決定的過程中所確立的每一個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都必須能夠被重構為邏輯上正確的結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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