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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rlyyo22509

    內在屬性不同、效力不同、與國家權力的聯絡程度不同、與社會經濟的聯絡的性質和程度不同。

    1、法和法律的內在屬性不同。法是一種權利要求,是反映一定社會經濟生活要求的權利體系。而法律則是一種國家意志,是體現國家意志要求的實在法律規範和秩序體系。

    2、法和法律與國家權力的聯絡程度不同。法與國家權力並無直接的必然聯絡,不能把權力看做是法的實在基礎。而法律則是與國家權力有著直接的必然聯絡,法律所具有的普遍性、規範性和國家強制性、國家意志性等特徵,正是以國家權力為後盾的。

    3、法和法律與社會經濟的聯絡的性質和程度是不同的。法對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反映是直接的。而法律則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表現。

    4、法和法律的效力不同。法不具有國家意志性,所以它的效力沒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而法律卻具有國家意志性,主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5、 廣義的法是指所有與規制和約束有關的現象和規則,如黨紀、行紀,廠規、幫規,甚至還有民間所稱的“家法”等。狹義的法,是與法律相對照的,專指自然法,即社會中的價值觀念,永恆的、普遍有效的正義原則和道德公理。

    6、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體,即由國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總和。狹義的法律是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定許可權,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即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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