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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靜雨軒1121

    過繼一個小孩需要的手續: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⑴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⑵喪失雙親的孤兒;⑶查詢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⑷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扶養的子女;⑸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⑹繼子女(可以不受不滿14週歲的限制)。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⑴無子女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此限制);⑵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⑶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⑷年滿30週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⑴被收養人的監護人;⑵社會福利機構;⑶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當事人應提供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申請書(家庭成員、經濟狀況、收養目的、對養子女保證);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收養人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有教育撫養能力以及無不良行為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人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證明;

    5、縣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6、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收養人不能生育證明;

    7、公安部門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8、縣級以上日報或電視臺刊登播出查詢棄嬰(兒)的公告;

    9、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證明;

    10、被收養人為孤兒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其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

    11、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人、合影2寸照片各兩張;

    12、監護人為收養人的應提供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

    13、生父母為送養人的應提供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協議(如屬超生的應提供超生處罰清的證明);

    14、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應提供其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有特殊的證明;

    15、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或經過公證的親屬關係證明;

    16、當事人結婚證或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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