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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651004589022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釋義】本條是關於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進行事故搶救等義務的規定。(一) 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包括有關管理人員以及從業人員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不得拖延,更不能不報告,以便本單位負責人能及時組織搶救,並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法律對這個問題也有規定。《礦山安全法》第46條規定,礦山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第5條也規定,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負責人。本條規定的關鍵在於要“立即報告”。(二)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組織搶救義務、報告義務和其他責任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組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搶救。因此,接到事故報告後,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搶救工作。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為將來進行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制造障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同時,也是與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如,《建築法》第51條規定,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築施工應當採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礦山安全法》規定,礦山事故發生後,礦長或者有關主管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礦山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礦山應當在24小時內如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和有關單位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事故,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品時,必須作出標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詳細記錄;在消除現場危險,採取防範措施後,方可恢復生產。《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規定,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傷亡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有關部門。發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應當保護事故現場,並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規定,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保、質檢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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