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知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市長,道臺相當於現在的副省長級別,所以是道臺的官大。區別:官職等級不同:知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市長,管轄州縣,為府一級的行政長官,總領各屬縣;道臺相當於現在的副省長級別,是省內幾個州府的最高長官。職責不同:知府的職責有:宣佈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察奸宄,考核屬吏,徵收賦稅等。道臺,向省級的布政使和按察使負責,是省與府之間的長官,同時還負有監察地方官員的職責。分守道主管一省內若干府縣政務;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學、屯田等專門事務,守、巡諸道多加兵備銜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與勸業道。根據清代的官階制度:道員(道臺)是省(巡撫、總督)與府(知府)之間的地方長官。清初的道員官階不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員一律定為正四品。清代各省設道員,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簡稱河道。官則有的單設,多數為兼任。其他如驛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一般由當地同品級官兼道員。作為布、按副使,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僉事演變的結果。初設只轄一府,或數道同轄一府,後來有的統轄全省,有的分轄三四府之地。為此,守、巡二道由原來臨時性差使變為固定的地方長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錢穀,巡道側重刑名,久之兩者各加兵備銜,所掌漸趨一致。乾隆、嘉慶時又準密摺封奏,權勢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視道臺為省(巡撫、總督)下,府(知府)上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實際上道臺不完全具備地方政府性質,不過是省級行政機構的派生物。 清代的地方機構分"省、府、縣"三級。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總督為正二品,巡撫為從二品。知府最初為正四品,後改為從四品。知縣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從唐朝開始即有以其他官職兼"知府事"或"權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還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而且管轄範圍與後來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別。五代因循唐制不變,也有類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於一般州府。元朝廢府設路,路一級的地方長官為達魯花赤,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是達魯花赤的屬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復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職名改為知府。清朝沿襲明制,沒有大的變化,為從四品,宣佈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逎行。"《清史稿·職官三》
在清朝,知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市長,道臺相當於現在的副省長級別,所以是道臺的官大。區別:官職等級不同:知府相當於現在的地級市市長,管轄州縣,為府一級的行政長官,總領各屬縣;道臺相當於現在的副省長級別,是省內幾個州府的最高長官。職責不同:知府的職責有:宣佈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稽察奸宄,考核屬吏,徵收賦稅等。道臺,向省級的布政使和按察使負責,是省與府之間的長官,同時還負有監察地方官員的職責。分守道主管一省內若干府縣政務;分巡道主管全省提學、屯田等專門事務,守、巡諸道多加兵備銜清末又在各省置巡警道與勸業道。根據清代的官階制度:道員(道臺)是省(巡撫、總督)與府(知府)之間的地方長官。清初的道員官階不定,乾隆十八年(1753年),道員一律定為正四品。清代各省設道員,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 ;又有管河道和河工道,簡稱河道。官則有的單設,多數為兼任。其他如驛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一般由當地同品級官兼道員。作為布、按副使,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僉事演變的結果。初設只轄一府,或數道同轄一府,後來有的統轄全省,有的分轄三四府之地。為此,守、巡二道由原來臨時性差使變為固定的地方長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錢穀,巡道側重刑名,久之兩者各加兵備銜,所掌漸趨一致。乾隆、嘉慶時又準密摺封奏,權勢日益加重,以至有人視道臺為省(巡撫、總督)下,府(知府)上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實際上道臺不完全具備地方政府性質,不過是省級行政機構的派生物。 清代的地方機構分"省、府、縣"三級。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總督為正二品,巡撫為從二品。知府最初為正四品,後改為從四品。知縣為正七品("七品芝麻官")。從唐朝開始即有以其他官職兼"知府事"或"權知府事"的做法,但"知府事"還不是正式的官職名稱,而且管轄範圍與後來的州府可能有很大差別。五代因循唐制不變,也有類似做法。到了宋代,在府、州、軍、監設立地方長官,府的地方長官為知府事,知府事一般還會兼領其他的官職,因而邊境州府的知府在軍事和政事上的權力可能大於一般州府。元朝廢府設路,路一級的地方長官為達魯花赤,只在散府設有"知府"的官職,是達魯花赤的屬官之一。明朝大致恢復宋制,而且正式把官職名改為知府。清朝沿襲明制,沒有大的變化,為從四品,宣佈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奸。三歲察屬吏賢否,職事修廢,刺舉上達,地方要政白督、撫,允逎行。"《清史稿·職官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