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 田水利設施造成損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因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建而使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受到損害或影響。如果該水利設施屬於國家或集 體所有則應由國家或集體相應地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程度以實際受到的直接損害為限。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國家或集體的利益大於個人的利益,在兩者 相沖突的起情況下,應以維護前者的利益為重。當然後者的利益則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且以實際的直接損失為限以防止個人利益無限制地擴大化而損害了國家或集 體的利益,進而違背了修建水利設施的初衷。如果該水利設施屬於私人所有或合夥私人所有,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給予賠償,賠償範圍和數額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 成可申請行政裁決、可進行訴訟。 第二,因水利設施管理不善或遭到破壞使其不能發揮應有功能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是因為水利設施的管理不善,怠於行使管 理造成損害,應由水利設施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水利設施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家財政予以賠償;水利設施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所有財產予以賠償,集體財 產不足以賠償的,由地方財政予以補償;水利設施屬於私人所有的,由私人財產予以賠償。所有人承擔責任後,可向具體的、有過錯的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水 利設施遭到破壞並能夠明確造成破壞的行為人,則由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無力承擔或不能全部承擔的有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補充責任。 第三,因 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農田水利設施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造成損害的,這主要針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因為如果是大型水利設施一般造成的損害也大,此時應由國家來救 濟,而對於小型水利設施,如突降暴雨導致該設施承載能力超過極限受到破壞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由於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預見或控制而可以對其免責。 第四, 在管理或使用農田水利設施時的侵權行為。如故意限制或阻礙他人的用水權,利用管理之便控制水的流量,或阻攔他人用水、破壞其用水設施、工具等行為。針對這 類行為,當事人可請求相關部門救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對損害的救濟途徑。 關於因農田水利設施造成損害主要有如下途徑對當事人予以救濟: (1)國家救濟。對於大面積、大範圍的損害,如2009年秋冬季節中國西南地區大旱就只能透過國家力量採取應急措施來救濟,短期內修建農田水利設施已無法彌補。 (2)私力救濟。對於因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生的損害,當事人之間可以透過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或透過民間調解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書予以解決。 (3)行政救濟。對於調解、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裁決或行政調解。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可主動制裁。 (4)司法救濟。透過行政途徑仍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自訴條件的可提起刑事自訴。對於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農 田水利設施造成損害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因農田水利設施的修建而使他人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利受到損害或影響。如果該水利設施屬於國家或集 體所有則應由國家或集體相應地給予適當補償,補償程度以實際受到的直接損害為限。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一般情況下國家或集體的利益大於個人的利益,在兩者 相沖突的起情況下,應以維護前者的利益為重。當然後者的利益則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且以實際的直接損失為限以防止個人利益無限制地擴大化而損害了國家或集 體的利益,進而違背了修建水利設施的初衷。如果該水利設施屬於私人所有或合夥私人所有,給他人造成損害應當給予賠償,賠償範圍和數額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 成可申請行政裁決、可進行訴訟。 第二,因水利設施管理不善或遭到破壞使其不能發揮應有功能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是因為水利設施的管理不善,怠於行使管 理造成損害,應由水利設施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水利設施屬於國家所有的,由國家財政予以賠償;水利設施屬於集體所有的,由集體所有財產予以賠償,集體財 產不足以賠償的,由地方財政予以補償;水利設施屬於私人所有的,由私人財產予以賠償。所有人承擔責任後,可向具體的、有過錯的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如果水 利設施遭到破壞並能夠明確造成破壞的行為人,則由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行為人無力承擔或不能全部承擔的有設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補充責任。 第三,因 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農田水利設施不能發揮其應有作用造成損害的,這主要針對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因為如果是大型水利設施一般造成的損害也大,此時應由國家來救 濟,而對於小型水利設施,如突降暴雨導致該設施承載能力超過極限受到破壞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由於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預見或控制而可以對其免責。 第四, 在管理或使用農田水利設施時的侵權行為。如故意限制或阻礙他人的用水權,利用管理之便控制水的流量,或阻攔他人用水、破壞其用水設施、工具等行為。針對這 類行為,當事人可請求相關部門救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償損失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對損害的救濟途徑。 關於因農田水利設施造成損害主要有如下途徑對當事人予以救濟: (1)國家救濟。對於大面積、大範圍的損害,如2009年秋冬季節中國西南地區大旱就只能透過國家力量採取應急措施來救濟,短期內修建農田水利設施已無法彌補。 (2)私力救濟。對於因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產生的損害,當事人之間可以透過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或透過民間調解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書予以解決。 (3)行政救濟。對於調解、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裁決或行政調解。對於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可主動制裁。 (4)司法救濟。透過行政途徑仍不能解決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符合自訴條件的可提起刑事自訴。對於構成犯罪的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