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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243992715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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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範閒不是我
受託支付,是銀行履行放貸義務的一部分。
1、三法一指引,核心是“實貸實付”,"受託支付”只是手段之一。
2、“實貸實付”是需要銀行做到貸款精細化管理的,這點上,中國目前沒有一家,注意,是沒有任何一家能做好。
3、受託支付的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監控貸款流向的作用,但也在另一方面加重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4、至今都能在銀監會官網上找到三法一指引的專題,其中各大銀行的董事長或行長都是表過決心、喊過擁護的。
貸款受託支付,是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就是貸款新規)的明確要求。貸款金額達到一定額度的,必須受託支付,具體金額由各銀行自己確定,往往比銀監會要求的金額低。
貸款受託支付的初衷是防止貸款被挪用。思路是這樣的:借款人申請貸款的理由是因為流動資金不足,為了補充流動資金才申請貸款,貸款批下來之後理所應當支付給供應商。如果貸款轉到借款人的賬戶上,很可能被借款人用於投資、消費等非生產經營,導致流動資金依然不足,必然不會產生新的經營性現金流,未來還貸款就沒有保證,所以,監管部門、銀行制度都要求貸款受託支付。
按照貸款審查審批要求,貸款受託支付物件是必不可少的審查內容,叫做“真實貿易背景”審查,如果發現借款人與受託支付物件之間沒有真實貿易背景,就會認定受託支付虛假,貸款將不會被審批透過。題主所說的貸款發放時,銀行明目張膽地讓打入第三方賬戶,而且是借款人不熟的第三方,形式上為了符合監管規定,實質風險非常大,這家銀行的制度或審批人員也太粗放了,簡直讓我們驚呆了。正常的流程是,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請時,就要說明這筆貸款用於什麼,提供供應商資訊和購銷合同,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
不過,信貸業務實踐中,受託支付真的不是個好的主意。除了管理規範的大中型企業以外,中小企業、小微企業、個人經營者的受託支付十有八九是假的,為了對付銀行、對付監管檢查,借款人跟自己的供應商籤一份假的合同,這份合同根本不會履行,合同雙方都知道。銀行審查人員審查受託支付的依據是:借款人和供應商的經營範圍(根據合同上的公章公司名稱,進行工商查詢,一般情況下供應商的經營範圍必須是借款人的產業鏈上游)、以往交易記錄、議價能力、淡旺季、市場行情等。虛假的受託支付資料,不僅可能被拒絕,還可能被認為是騙貸,這個不是開玩笑。但是基於眾所周知的圈子裡的做法,大家都在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形式上合規就可以了。
題主的情況,建議自己找一個信得過的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貸款到他的賬上後,讓他轉給你指定的賬戶。不熟悉、不放心的第三方,絕對不可以作為受託支付物件,因為你跟銀行籤的合同已有授權,第三方不還給你錢的話,銀行不承擔責任。
慎重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