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覺得搶救有意義,而家屬放棄搶救,還要搶救嗎?
這個事兒,第一應該看病人的意見。如果病人無法給意見,那就尊重病人的法定委託人的意見。
所以,如果沒有具體場景,這件事兒很難說清楚。臨床上遇到的具體問題太多了。
原則上,只要病人還有行為能力,還有決定能力,還有意識,都應該尊重病人的意見。即便是病人想活,家屬不積極,那等病人真的不行了,不能為自己的問題做主的時候,再去徵求家屬的意見也不遲。
因為,任何情況下,病人一定是關於疾病病情和救治的第一知情權和第一決定人。
有人會擔心,如果病人花了錢,沒救過來,家屬一開始就不願意治療,病人死後家屬不認賬怎麼辦?這事兒很明確,醫生只做正確的事情,家屬不願意花錢,那是家屬的問題,這種矛盾就應該再病人還在世的時候,丟個病人和家屬,這是他們之間的矛盾,不是醫患矛盾。醫生就應該一心一意解決疾病有關的問題,正確合理的履行告知義務。無論病人和家屬之間意見談沒談妥,一旦病人不行了,決定權自然會移交到法定委託人手裡。
每種場景下決策都不一樣。但是,無論如何,準中生命權永遠是核心。無論如何,醫生都不應該放棄力所能及的搶救或者救治措施。
醫生說有搶救價值,必須要結合醫生說得救治方法,病人和家屬是否能接受。我時常說醫學麼有大家想象的那麼發達,偏偏在這個節骨眼上,醫學又顯得太發達了。醫學界發明了很多極其昂貴的搶救手段,雖然有機會起死回生,但是也可能是人財兩空。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有搶救價值”,我認為病人和家屬就真的有必要權衡一下了。
生命無價,但是生活有價。生命無價,並不等於要不惜任何代價的去救治任何情況下的生命。
如果提問題的是醫生,我想,醫生應該搞清楚,在有限的條件下,我們力所能及的是做什麼。
如果你說的有價值的搶救,僅僅是心肺復甦這些基礎搶救,那就沒有討論必要了。這種搶救不需要徵求家屬意見,你做就是了,完全 是人道主義的救治,又不花費什麼成本。但是,如果你說的是安心臟支架之類的救治,那就要病人和家屬自己去決定了,這已經超出了人道主義援助的範疇。
道理很簡單,都知道腎移植能治療尿毒症,而你也又這個技術能力去做腎移植。那病人沒錢,你也要人道主義援助,給每個尿毒症病人做腎移植麼?
醫生覺得搶救有意義,而家屬放棄搶救,還要搶救嗎?
這個事兒,第一應該看病人的意見。如果病人無法給意見,那就尊重病人的法定委託人的意見。
所以,如果沒有具體場景,這件事兒很難說清楚。臨床上遇到的具體問題太多了。
原則上,只要病人還有行為能力,還有決定能力,還有意識,都應該尊重病人的意見。即便是病人想活,家屬不積極,那等病人真的不行了,不能為自己的問題做主的時候,再去徵求家屬的意見也不遲。
因為,任何情況下,病人一定是關於疾病病情和救治的第一知情權和第一決定人。
有人會擔心,如果病人花了錢,沒救過來,家屬一開始就不願意治療,病人死後家屬不認賬怎麼辦?這事兒很明確,醫生只做正確的事情,家屬不願意花錢,那是家屬的問題,這種矛盾就應該再病人還在世的時候,丟個病人和家屬,這是他們之間的矛盾,不是醫患矛盾。醫生就應該一心一意解決疾病有關的問題,正確合理的履行告知義務。無論病人和家屬之間意見談沒談妥,一旦病人不行了,決定權自然會移交到法定委託人手裡。
每種場景下決策都不一樣。但是,無論如何,準中生命權永遠是核心。無論如何,醫生都不應該放棄力所能及的搶救或者救治措施。
醫生說有搶救價值,必須要結合醫生說得救治方法,病人和家屬是否能接受。我時常說醫學麼有大家想象的那麼發達,偏偏在這個節骨眼上,醫學又顯得太發達了。醫學界發明了很多極其昂貴的搶救手段,雖然有機會起死回生,但是也可能是人財兩空。如果是這種情況下的“有搶救價值”,我認為病人和家屬就真的有必要權衡一下了。
生命無價,但是生活有價。生命無價,並不等於要不惜任何代價的去救治任何情況下的生命。
如果提問題的是醫生,我想,醫生應該搞清楚,在有限的條件下,我們力所能及的是做什麼。
如果你說的有價值的搶救,僅僅是心肺復甦這些基礎搶救,那就沒有討論必要了。這種搶救不需要徵求家屬意見,你做就是了,完全 是人道主義的救治,又不花費什麼成本。但是,如果你說的是安心臟支架之類的救治,那就要病人和家屬自己去決定了,這已經超出了人道主義援助的範疇。
道理很簡單,都知道腎移植能治療尿毒症,而你也又這個技術能力去做腎移植。那病人沒錢,你也要人道主義援助,給每個尿毒症病人做腎移植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