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兩者的區別是:
1.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性質上屬於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個體工商戶則不採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 在《個人獨資企業法》頒佈之前,中國曾以僱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別,僱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僱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頒佈之後,這種不科學的區分方式已經取消了。 所以說,不能再從用工數量上區分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
個體工商戶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 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兩者的區別是:
1.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通則第29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性質上屬於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個體工商戶則不採用企業形式。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 在《個人獨資企業法》頒佈之前,中國曾以僱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別,僱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僱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 但是,《個人獨資企業法》頒佈之後,這種不科學的區分方式已經取消了。 所以說,不能再從用工數量上區分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