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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白3307

    “以租抵債協議”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租賃給債權人,同時債權人以債務人所欠債款抵消租金的協議。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只要不涉及合同法中無效合同的規定即為有效合同。“以租抵債協議”從形式上來看,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內容合法即為有效。如果是內容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以進行撤銷。自願簽訂、內容合法這兩項比較好理解也比較好判斷,那麼內容公平公正如何判斷呢?

    案情簡介

    2011年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承建A公司的車間和倉庫,工程總造價約1200萬元,竣工後七個月內付清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1.5%計算利息。工程竣工交付後,A公司未按期足額支付工程款。

    2014年,雙方簽訂還款協議,確認尚欠工程款789萬元,按月利率1.5%計算到期利息為211萬元,並對該1000萬元的還款時間及利息作出了約定。之後,因A公司仍未能按時足額還款,雙方又多次簽訂新的還款協議,每次均將欠付本金及到期利息摺合計算為欠款本金,並約定按月利率3%計算利息。

    2019年5月1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許某與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某簽訂《協議書》,確認欠款本息共計2000萬元,並約定將案涉廠房、倉庫等租賃給B公司一方,租賃費為200萬元/年,從欠款中扣除,總計租期10年,從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計算利息。B公司一方自2019年5月1日即開始使用廠房,並在廠區內建了自用辦公樓。

    後A公司、許某認為《協議書》存在顯失公平等情形,遂訴請撤銷。

    法院裁判

    法院經一審認為,雙方約定的3%月利率,明顯超出了法律支援的年利率24%,且將利息摺合成本金繼續計算利息的計算方式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雙方以據此計算出的欠款總額2000萬元簽訂以租抵債協議,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且重複計算利息的方式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符合顯失公平的撤銷條件,遂判決撤銷該協議。

    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案涉協議顯失公平,判決撤銷原判,駁回A公司一方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為了維護社會經濟平穩和合同有效履行,關於顯失公平的評價標準是非常嚴苛的,除非有明顯的暴利且一方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情形同時存在,一般都無法認定為顯失公平。這樣的合同一般是一方利用經濟或其他方面的強勢地位迫使一方簽訂並使自己獲利。

    “以租抵債協議”中如果一定要說,債權人是存在微弱的主動地位的,但這種主動不足以迫使債務人簽訂對自己不利對債權人有利的合同。另外,“以租抵債協議”合同內容本身也並沒有非常明顯的哪一方受利或是另一方虧損的情形,雙方是基於協商,達成一致後進行的一種商業行為,不屬於顯示公平的合同,自然是合法有效並受到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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