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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建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式》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暫停審批各類開發區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3〕30號)關於“國家級開發區確需擴建的須報國務院審批”的規定,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國家級開發區)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現對國家級開發區擴建提出以下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式:

      一、審批原則

      (一)對已完成原經國務院批准規劃面積的開發建設,因經濟發展需求確需擴大規劃用地範圍的國家級開發區可申請擴建。

      (二)擴建國家級開發區必須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土地管理與規劃管理工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申請擴建應切合開發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不佔用或少佔用耕地,根據規劃確需佔用的,要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相關手續,並妥善安排好失地農民的工作與生活。

      (四)申請擴建國家級開發區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主要經濟指標在申報前兩年保持持續增長,綜合投資環境評價總指數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業產值40億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稅收收入達到10億元;

        4年出口額達到5億美元;

        5實際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累計10億美元。

      二、審批程式

      (一)由國家級開發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國務院行文提出擴建申請。

      (二)由國務院批轉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主管部門(商務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建設部提出初審意見。

      (三)在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三部門初審意見一致的基礎上,由商務部起草請示報告會籤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後報國務院審批。

      (四)經國務院批准,由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三部門聯合發函予以批覆。

      三、需報送的檔案、資料

      (一)國家級開發區綜合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出具);

      (二)國家級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與工業、倉儲、房地產等各類規劃用地面積與比例、開發區批准檔案和文字、說明書、圖紙等。(國家級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相應管理機構和所在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共同出具);

      (三)國家級開發區依法用地的證明檔案。(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

      (四)國家級開發區依法實施城市規劃管理的證明檔案。(由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出具);

      (五)經國務院批准或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圖紙及文字,在圖紙上需標出國家級開發區現有位置,擬擴建區域位置,明確的四至邊界。(加蓋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公章及省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公章)。

      (六)國家級開發區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實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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