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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玫瑰帶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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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時間酒館
這個就看各人了,還要看繼母對自己有沒有撫養過,如果撫養過那麼就有義務去照顧一下。當然大部分的責任都還是繼母的子女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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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誠緣堂
隨母改嫁,父親的現任妻子,跟她應該沒多大關係,所以不去陪也沒啥,如果平時這位“繼母”(原則上不算吧)對她很好,那麼繼母病了她去看望也是應該的,陪床麼,如果她自願沒話說,同父異母的妹妹要求她去,這位妹妹就過份了。
比如我家,離婚女兒跟她爸,我現在的老公對我女兒非常好,好到我和女兒都感動,每次去學校接都是老公開車去接,有了男朋友也是先告訴我們帶給我們看,女婿第一次來我家老公還給了大紅包,結婚時她爸那邊辦了婚禮,老公也以女兒的規格辦了酒席(不要以為酒席掙錢,收的錢有一部分是給孩子們的,自己再另外給女婿叫應錢,人情債也是我們去還),女兒叫我老公“乾爹”的,上班第一個月收入就給三對父母買了一樣價值的禮物,如果我老公遇到需要女兒的事時,我相信她會主動站出來(事實上我們也捨不得去叫她做啥,畢竟長輩多)。
而我的兒子,親媽一去不回幾年,回來後再看到沒啥感情的,除了他媽出車禍以為要死了時去看他(還是我們帶他去的)從不聯絡,過年給他錢叫他去看親媽他也不去,你想要他去照顧親媽他都不樂意,寧願照顧我。
以此類推吧,如果這位“繼母”平時也像我老公這麼對待我女兒,我想這位“繼女”應該會主動承擔去看望照顧,如果不是,也就只能算“爸爸的老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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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冉兄說事
父母離婚後,姐姐隨親生母親改嫁,跟親生母親和繼父一起生活。在事實上,形成了繼父與繼女的關係。繼父和繼女,就有了撫養和贍養的關係。
父親也娶了個妻子,父親和後娶的妻子又生了一個女兒。也就是說,父母離婚後,各自重新組建了家庭。親生父親和繼母不存在撫養和贍養關係。
既然,姐姐和繼母不存在撫養和贍養的關係。繼母和繼女之間,就只是存在名義上的關係。雙方不存在任何的責任和義務,也就不用履行責任和義務。
同父異母的姐妹,身上流淌著一半相同的血液。雖然不是一母同胞,沒有一母同胞來的親,也是親姐妹。相互之間,也應該像親姐妹那樣走動。
現在,繼母住院,同父異母的妹妹,要求同父異母的姐姐去陪床。同父異母的姐姐,是沒有這個責任和義務的,完全可以不去。
不過,繼母是父親的現任妻子,也是同父異母妹妹的母親。雖然,繼女沒有責任和義務,去照顧這個繼母。從親情方面來講,去醫院陪個床,也是可以的。
冉兄認為,父母離婚確實,對子女造成了傷害。不管誰對誰錯,也沒有必要去追究了。那是父母之間的事情,子女也管不了,也沒必要管。
父母離婚各自重新組建家庭,也是不錯的選擇。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妹妹,也不錯。父母不會陪子女一輩子,同父異母的妹妹,就是親人。
為了和妹妹搞好關係,繼母住院,從情理上來講,應該去醫院陪床。不管怎麼說,能成為繼母,也是個緣分,能去陪床就去吧,也不用說什麼合理不合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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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球自由工作者
不用去,,,,跟她沒關係。。
已隨媽媽改嫁,跟父親關係也只有血緣關係。
繼母根本沒關係,不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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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劉惠敏的紀念
不去有道理,但如果和妹妹關係好,為妹妹分擔也應該,如果妹妹的母親和自已關係尚可也應該去,或者為了父親也應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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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也難,也容易決定的,滴水之恩,湧泉相報,就取決繼母平常對待你的態度和為人處事的心態,該與不該沒有人給你下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