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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又到月季

      工程建設監理與政府工程質量監督都屬於工程建設領域的監督管理活動,但是兩者是不同的,它們在性質、執行者、任務、工作範圍、工作依據、工作深度和廣度、工作許可權,以及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等多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1、性質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是一種社會的、民間的行為,是發生在工程建設專案組織系統範圍之內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監督管理,是一種微觀性質的、委託性的服務活動。而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則是一種行政行為,是工程建設專案組織系統各經濟主體之外的監督管理主體對工程建設專案系統之內的各工程建設的主體進行的一種縱向的監督管理行為,是一種宏觀性質的、強制性的政府監督行為。  

    2、執行者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的實施者是社會化、專業化的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執行者則是政府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中的專業執行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3、工作性質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是工程建設監理單位在接受專案業主的委託和授權之後,為專案業主提供的一種高智力工程技術服務工作,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是政府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行使的對工程質量的監督職能。  

    4、工作範圍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的工作範圍伸縮性較大,它因專案業主委託的範圍大小而變化。如果是全過程、全方位的工程建設監理,則其工作範圍遠遠大於政府工程質量監督的範圍。此時,工程建設監理包括整個工程建設專案的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合同管理、資訊管理等一系列活動。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只限於施工階段的工程質量監督,且工作範圍變化較小,相對穩定。  

    5、工作依據的區別 政府工程質量監督以國家、地方頒發的有關法律和工程質量條例、規定、規範等法規為基本依據,維護法規的嚴肅性。而工程建設監理不僅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還要以工程建設合同為依據,不僅要維護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還要維護合同的嚴肅性。  

    6、工作深度和廣度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所進行的質量控制包括對工程建設專案質量目標詳細規劃,實施一系列主動控制措施,在控制過程中既要做到全面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後控制,它需要連續性地持續在整個工程建設專案過程中。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主要在工程建設專案的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進行階段性的監督、檢查、確認。  

    7、工作許可權的區別 它們具有不同的工作許可權。例如,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擁有最終確認工程質量等級的權力,而目前,工程建設監理則無權進行這項工作。  

    8、工作方法和手段的區別 工程建設監理主要採取組織管理的方法,從多方面採取措施進行工程建設專案質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質量監督則更側重於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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