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公司法》對關聯關係進行了明確定義,但沒有對關聯方、關聯交易做出解釋。《公司法》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對於IPO企業而言,應主要從企業會計準則、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企業上市後相關規範運作指引及資訊披露要求的相關規定來理解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在企業會計準則當中就明確指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股票上市規則當中,則將關聯方分為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兩個部分。
1、關聯法人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2、關聯自然人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主要自然人股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另外,某一主體雖不屬於上述關聯自然人或關聯法人的範疇,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該等主體亦為關聯方。例如《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4、除以上三類關聯方外,過去十二個月,或者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符合關聯方認定標準的主體,也屬於關聯方。
在判斷兩家受同一國資主管部門控制的國有企業之間,是否構成關聯方關係時,不單純考慮持股關係,而是從雙方的人員重疊的角度進行考慮。一般而言,如果兩個公司其中一個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在另一個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才認為這兩個公司構成關聯方關係。
簡單而言,關聯交易就是兩個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且不論是否收取對價。
關聯交易的具體形式有很多,包括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債務重組;簽訂許可使用協議;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專案;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與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其他透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等。
“相關解釋仍沿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是有財政部檔案規定,還是樓上兄弟自己認為的?
什麼是關聯方及關聯交易。《公司法》對關聯關係進行了明確定義,但沒有對關聯方、關聯交易做出解釋。《公司法》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對於IPO企業而言,應主要從企業會計準則、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企業上市後相關規範運作指引及資訊披露要求的相關規定來理解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在企業會計準則當中就明確指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股票上市規則當中,則將關聯方分為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兩個部分。
1、關聯法人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2、關聯自然人主要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直接或間接控制上市公司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主要自然人股東、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週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另外,某一主體雖不屬於上述關聯自然人或關聯法人的範疇,但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係,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該等主體亦為關聯方。例如《上交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規定: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上市公司的關聯方。
4、除以上三類關聯方外,過去十二個月,或者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符合關聯方認定標準的主體,也屬於關聯方。
在判斷兩家受同一國資主管部門控制的國有企業之間,是否構成關聯方關係時,不單純考慮持股關係,而是從雙方的人員重疊的角度進行考慮。一般而言,如果兩個公司其中一個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在另一個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管的,才認為這兩個公司構成關聯方關係。
簡單而言,關聯交易就是兩個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交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且不論是否收取對價。
關聯交易的具體形式有很多,包括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託理財、委託貸款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託或者受託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債務重組;簽訂許可使用協議;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專案;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託或者受託銷售;與關聯人財務公司存貸款;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其他透過約定可能引致資源或者義務轉移的事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