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自201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第十七條第二款,申請二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稽核;稽核合格後報地(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也就是說參加縣(區)級組織的運動會,取得相應的成績標準,就可以申請。
田徑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男子:
100米 手計:11.5 電計:11.74
200米 手計:23.6 電計:23.84
400米 手計:53.0 電計: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欄 手計:16.0 電計:16.24
200米欄 手計:26.0 電計:26.24
400米欄 手計:1:00.0 電計:1:00.14
3000米障礙 10:10.00
馬拉松 3:10:00
10000米競走(場地) 49:00.00
跳遠 6.50米
三級跳遠 13.50米
鉛球(7.26公斤) 12.50米
鐵餅(2公斤) 38.00米
標槍(800克) 51.00米
女子:
100米 手計:12.8 電計:13.04
200米 手計:27.0 電計:27.24
400米 手計:1:03.0 電計:1:03.14
800米 2:26.00
1500米 5:05.00
3000米 11:00.00
5000米 20:20.00
10000米 42:00.00
200米欄 手計:32.0 電計:32.24
400米欄 手計:1:08.0 電計:1:08.14
馬拉松 3:50:00
5000米競走(場地) 27:30.00
10公里競走(公路、地) 57:30
20公里競走(公路、地) 2:14:30
跳高 1.56米
跳遠 5.20米
三級跳遠 11.00米
鉛球(4公斤) 12.50米
標槍(600克) 38.00米
鐵餅(1公斤) 39.00米
擴充套件資料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全國巡迴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四至十六名、雙打二至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團體錦標賽中,前三名除授予運動健將外的其他運動員和獲得團體四至八名的主力運動員;
(三)在洲際青少年(十個以上國家參加)的比賽中,獲得各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青少年巡迴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前八名、雙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五)在全國青少年團體賽中獲得前二名的主力運動員(上場率應占三分之二,取勝占上場次數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學生比賽中,獲得單打前二名的運動員。
根據國家體育總局自2010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第十七條第二款,申請二級運動員,由運動員所屬單位將申請材料報地市級業務主管部門或縣(區)級體育行政部門稽核;稽核合格後報地(市)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審批。
也就是說參加縣(區)級組織的運動會,取得相應的成績標準,就可以申請。
田徑二級運動員技術等級標準
男子:
100米 手計:11.5 電計:11.74
200米 手計:23.6 電計:23.84
400米 手計:53.0 電計:53.14
800米 2:03.00
1500米 4:15.00
3000米 9:10.00
5000米 16:10.00
10000米 34:00.00
110米欄 手計:16.0 電計:16.24
200米欄 手計:26.0 電計:26.24
400米欄 手計:1:00.0 電計:1:00.14
3000米障礙 10:10.00
馬拉松 3:10:00
10000米競走(場地) 49:00.00
跳遠 6.50米
三級跳遠 13.50米
鉛球(7.26公斤) 12.50米
鐵餅(2公斤) 38.00米
標槍(800克) 51.00米
女子:
100米 手計:12.8 電計:13.04
200米 手計:27.0 電計:27.24
400米 手計:1:03.0 電計:1:03.14
800米 2:26.00
1500米 5:05.00
3000米 11:00.00
5000米 20:20.00
10000米 42:00.00
200米欄 手計:32.0 電計:32.24
400米欄 手計:1:08.0 電計:1:08.14
馬拉松 3:50:00
5000米競走(場地) 27:30.00
10公里競走(公路、地) 57:30
20公里競走(公路、地) 2:14:30
跳高 1.56米
跳遠 5.20米
三級跳遠 11.00米
鉛球(4公斤) 12.50米
標槍(600克) 38.00米
鐵餅(1公斤) 39.00米
擴充套件資料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一級運動員稱號。
(一)在全國巡迴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四至十六名、雙打二至八名的運動員;
(二)在全國團體錦標賽中,前三名除授予運動健將外的其他運動員和獲得團體四至八名的主力運動員;
(三)在洲際青少年(十個以上國家參加)的比賽中,獲得各項前三名的運動員;
(四)在全國青少年巡迴賽年終總排名中,單打前八名、雙打前四名的運動員;
(五)在全國青少年團體賽中獲得前二名的主力運動員(上場率應占三分之二,取勝占上場次數的三分之二)。
(六)在全大學生比賽中,獲得單打前二名的運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