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宗教為由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預行政、司法、計劃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信教、封齋、禮拜;或以齋戒為藉口干涉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進寺禮拜和戴面紗。
3.由未經愛國宗教團體聘任、無宗教教職資格證書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准,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人員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地方講經佈道、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6.自封傳道人,隨意發展教徒。擅自祝聖神職人員。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
7.非法開辦教經班(點),修道班、神學班,未經批准私帶學經人員。
8.未經批准,在各級各類學校和非學歷機構開設宗教課程或進行其他宗教活動。
9.強迫、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禮拜、學經、封齋。
10.給未領結婚證者以念“尼卡”等宗教儀式結婚,未依法辦理離婚手續而以念“三個塔拉克”就離婚等方式干預婚姻。
11.恢復或變相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搞“教主”繼承,放口喚,派阿訇,收宗教課稅。
12.在宗教活動場所架設高音喇叭進行宗教活動。
13.利用參加婚禮、葬禮、家庭聚會,以及“麥西來甫”等機會,進行“太比力克”等講經佈道活動。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為名宣揚、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
15.內地非法宗教組織以派遣人員、培訓骨幹和提供資金等方式,拉攏我區信教人員,培養地下勢力,建立非法宗教組織。
16.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活佛轉世”,以及跨地區進行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
17.蓄意挑撥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間或同一教派內的紛爭、製造混亂。
18.未經批准,擅自編輯、翻譯、出版、印刷、複製、製作、發行、銷售和傳播宗教類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
19.未經批准,利用數字出版和網際網路、手機、移動儲存介質等媒體宣揚、傳播宗教。
20.非法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聽、收看、傳播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
21.擅自組織、參加非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的赴國外朝覲活動。
22.未經批准,擅自接受國(境)外組織或個人宗教性捐贈。接受境內非法宗教組織宗教性捐贈。
23.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國(境)外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絡進行宗教活動和交往等。參加境內非法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等。
24.境外組織和個人以經商、旅遊、講學、留學、文化交流以及給受災地區捐款、捐資助學、扶貧幫困、防病治病等為名,進行宗教傳教活動。
25.未經登記和批准,私設活動點。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築變相用以宗教活動。以出資修建為由把持操縱寺院。
26.未經批准,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1.以宗教為由影響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干預行政、司法、計劃生育政策和遺產分配,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強迫或變相強迫他人信教、封齋、禮拜;或以齋戒為藉口干涉群眾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社會活動;強迫婦女進寺禮拜和戴面紗。
3.由未經愛國宗教團體聘任、無宗教教職資格證書的人員組織、主持宗教活動、舉行宗教儀式。
4.未經批准,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地方進行有組織的宗教活動。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人員在本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地方講經佈道、聚眾進行宗教活動。
6.自封傳道人,隨意發展教徒。擅自祝聖神職人員。擅自接受國(境)外宗教組織的祝聖。
7.非法開辦教經班(點),修道班、神學班,未經批准私帶學經人員。
8.未經批准,在各級各類學校和非學歷機構開設宗教課程或進行其他宗教活動。
9.強迫、唆使、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禮拜、學經、封齋。
10.給未領結婚證者以念“尼卡”等宗教儀式結婚,未依法辦理離婚手續而以念“三個塔拉克”就離婚等方式干預婚姻。
11.恢復或變相恢復已被廢除的宗教封建特權和壓迫剝削制度,搞“教主”繼承,放口喚,派阿訇,收宗教課稅。
12.在宗教活動場所架設高音喇叭進行宗教活動。
13.利用參加婚禮、葬禮、家庭聚會,以及“麥西來甫”等機會,進行“太比力克”等講經佈道活動。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為名宣揚、傳播宗教極端思想,干擾正常的宗教活動。
15.內地非法宗教組織以派遣人員、培訓骨幹和提供資金等方式,拉攏我區信教人員,培養地下勢力,建立非法宗教組織。
16.未經批准,擅自進行“活佛轉世”,以及跨地區進行活佛轉世靈童的尋訪、認定。
17.蓄意挑撥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間或同一教派內的紛爭、製造混亂。
18.未經批准,擅自編輯、翻譯、出版、印刷、複製、製作、發行、銷售和傳播宗教類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
19.未經批准,利用數字出版和網際網路、手機、移動儲存介質等媒體宣揚、傳播宗教。
20.非法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收聽、收看、傳播境外宗教廣播電視節目。
21.擅自組織、參加非由伊斯蘭教全國性宗教團體負責組織的赴國外朝覲活動。
22.未經批准,擅自接受國(境)外組織或個人宗教性捐贈。接受境內非法宗教組織宗教性捐贈。
23.未經批准,擅自參加國(境)外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擅自與國(境)外宗教組織聯絡進行宗教活動和交往等。參加境內非法宗教組織的各種培訓和會議等。
24.境外組織和個人以經商、旅遊、講學、留學、文化交流以及給受災地區捐款、捐資助學、扶貧幫困、防病治病等為名,進行宗教傳教活動。
25.未經登記和批准,私設活動點。未經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築變相用以宗教活動。以出資修建為由把持操縱寺院。
26.未經批准,在宗教活動場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