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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邏輯學中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同一律對思維形式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概念要明確,二是判斷要同一。矛盾律可以用公式表示為:“A不是非人”或"一(pA一P)”。矛盾律的主旨是保持思想的一致性。矛盾律對思維形式的要求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概念要相容,二是判斷要一致。四、充足理由律: 通常把這條規律表述為:任何判斷必須有(充足)理由。即任何一件事如果是真實的,或實在的;任何一個陳述如果是真的,就必須有一個為什麼這樣而不那樣的充足理由。充足理由律的提法源於17世紀末、18世紀初的德國哲學家萊布尼茨﹐G.W.。不過﹐萊布尼茨本人並未把充足理由原則當作邏輯規律。擴充套件資料:傳統邏輯基本規律傳統邏輯基本規律,又稱思維的基本規律或思維規律。包括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有的邏輯學家還把充足理由律也包括在內。它們是各種思維形式的特殊規律或規則的依據。矛盾律和排中律是古希臘哲學家、邏輯學家亞里士多德首先提出的。亞里士多德雖未曾明確提出同一律,但在他的某些言論中已有關於同一律的思想。傳統邏輯學家認為,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這些思維的基本規律從不同方面體現了正確思維的主要特徵──確定性。思維的確定性是客觀事物相對確定性的反映,也是傳統邏輯基本規律的客觀基礎。唯心主義者否認這些思維規律的客觀性,他們或者認為這些規律是思維本身所固有的先驗範疇,或者認為思維規律是人們根據約定建立起來的規則。傳統邏輯基本規律對人們的思維具有規範作用,不遵守這些規律的要求,思維就會出現混亂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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