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
二、不準開單提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透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透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準違規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專案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之外自立專案、分解專案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複收費。
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鉤,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釋出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反規定釋出醫療廣告,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違反規定洩露患者等服務物件的個人資料和醫學資訊。
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資訊系統中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處方統計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資訊,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七、不準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採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採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八、不準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後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
一、不準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科室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學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
二、不準開單提成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透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行開單提成的做法,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透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準違規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專案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在國家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標準之外自立專案、分解專案收費或擅自提高標準加收費用,嚴禁重複收費。
四、不準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
醫療衛生機構及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資助財物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按照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內設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資助,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嚴禁將接受捐贈資助與採購商品(服務)掛鉤,嚴禁將捐贈資助資金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境)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五、不準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釋出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注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反規定釋出醫療廣告,嚴禁參與醫藥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銷活動,嚴禁違反規定洩露患者等服務物件的個人資料和醫學資訊。
六、不準為商業目的統方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本單位資訊系統中藥品、醫用耗材用量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處方統計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任何途徑和方式為商業目的統計醫師個人及臨床科室有關藥品、醫用耗材的用量資訊,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七、不準違規私自採購使用醫藥產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採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反規定私自採購、銷售、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
八、不準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接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經銷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的娛樂活動。
九、不準收受患者“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違反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造成的影響與後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瀆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