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妨回到規定出這種體制的文字即1785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去看看裡面是怎麼說的。下文中,“中央”指“聯邦政府”,“地方”指“州政府及以下的地方政府”。
先回答州政府權力很大與軍政府的可能。
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對於一個國家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它應該能夠自主控制三個權,軍權、財權還有人事權,可以的話再加個外交權。而在《憲法》中,立法者早就把這些全都扼殺在了搖籃裡。
首先是軍權,美國的軍隊有三軍+海岸警衛隊(民兵,但是這個實力嘛,滅了一些國家都綽綽有餘)。但他們的軍權(無論是戰時指揮,還是平時管理)全部歸於中央。總司令是總統,然後還有國家安全委員會、國防部、各級司令部等的制約,而且這都還是軍事制度上的,此外還有政治制度裡面的制約,例如國會、法院(最高法院可以宣判地方的行為違憲)等。別說地方了,總統擁兵自重成為君主都難(笑)。而在地方駐紮軍隊,他們都歸屬與中央,哪怕是軍事設施(什麼軍港、機場等等),都算作是地方“割地”給的中央,不歸屬地方管轄;無論是戰時指揮,還是平時管理都是直接歸屬於中央的機構,地方無權插手。並且還有一個細節,就是美國側重於文官治軍,美軍中的文職人員很多,用意也很明瞭,就是加強軍權的控制(但他們的文官也不是隨便一個官員就可以的,亦得有相應的水平和能力,管理得當。不僅治軍,且要治的好軍)。
然後是財權,採用分稅制,將稅收區分為聯邦、州及地方三種,分別由聯邦的國內收入局、州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納。其中聯邦主管的是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關稅、國內消費稅、社會保險稅等。州政府主管的主要是銷售稅。而州之下的地方政府,則負責財產稅等的徵收。且大體維持在6:4的水準上。即聯邦政府掌握全國大約6成的稅,州和地方掌握4成。同時採取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說白了就是,聯邦拿大頭,權也大。你們地方拿小錢,過多的事情就別過問了,不歸你管(你地方沒權力管))。當然,鑄幣權也是聯邦完全掌握的。
然後《憲法》還說了,外交都是聯邦的事情。在沒有國會的許可下,地方不能隨便和外國交流(送小禮物都不行),同時還有許許多多的條款限制地方(例如地方如果出臺法律,例如不能剝奪“公權”、不能剝奪人民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總而言之就是,“你們不許違憲!”。
不過還有另外一個原則,就是:如果《憲法》裡沒有說到地方政府不能做的,那麼地方政府就都能做。所以我們今天會看到美國的每個州的狀況都不大一樣。但是權力的重點都已經規劃好了,其實地方也是隻能在被聯邦控制下的自由。同時,權力有擴充套件性,如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什麼新的利益點,而在《憲法》裡沒有被劃定權力,不需要想,聯邦必然不會放權於地方。
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下,軍政府是不可能的了。而解體,其實就是分裂,可以參考南北戰爭“談不攏了是吧?那咱們就動動拳腳。”利用軍事力量恢復政治秩序。
對於“多黨執政”,其實不是很嚴謹,美國是兩黨制。而這兩黨都是盯著中央的總統選舉的。美國的選舉制度有兩條線,一個地方選舉,一個的全國性的總統選舉,而兩黨對於地方來說,往往是側重於後者的。並且,在多黨制下,政黨間的利益是衝突的,所以政黨間的互相監督是極其嚴密的。。這使得更加使得地方獨立的難度加大?
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妨回到規定出這種體制的文字即1785年的《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去看看裡面是怎麼說的。下文中,“中央”指“聯邦政府”,“地方”指“州政府及以下的地方政府”。
先回答州政府權力很大與軍政府的可能。
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對於一個國家真正意義上的獨立,它應該能夠自主控制三個權,軍權、財權還有人事權,可以的話再加個外交權。而在《憲法》中,立法者早就把這些全都扼殺在了搖籃裡。
首先是軍權,美國的軍隊有三軍+海岸警衛隊(民兵,但是這個實力嘛,滅了一些國家都綽綽有餘)。但他們的軍權(無論是戰時指揮,還是平時管理)全部歸於中央。總司令是總統,然後還有國家安全委員會、國防部、各級司令部等的制約,而且這都還是軍事制度上的,此外還有政治制度裡面的制約,例如國會、法院(最高法院可以宣判地方的行為違憲)等。別說地方了,總統擁兵自重成為君主都難(笑)。而在地方駐紮軍隊,他們都歸屬與中央,哪怕是軍事設施(什麼軍港、機場等等),都算作是地方“割地”給的中央,不歸屬地方管轄;無論是戰時指揮,還是平時管理都是直接歸屬於中央的機構,地方無權插手。並且還有一個細節,就是美國側重於文官治軍,美軍中的文職人員很多,用意也很明瞭,就是加強軍權的控制(但他們的文官也不是隨便一個官員就可以的,亦得有相應的水平和能力,管理得當。不僅治軍,且要治的好軍)。
然後是財權,採用分稅制,將稅收區分為聯邦、州及地方三種,分別由聯邦的國內收入局、州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收納。其中聯邦主管的是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關稅、國內消費稅、社會保險稅等。州政府主管的主要是銷售稅。而州之下的地方政府,則負責財產稅等的徵收。且大體維持在6:4的水準上。即聯邦政府掌握全國大約6成的稅,州和地方掌握4成。同時採取事權與財權相一致的原則。(說白了就是,聯邦拿大頭,權也大。你們地方拿小錢,過多的事情就別過問了,不歸你管(你地方沒權力管))。當然,鑄幣權也是聯邦完全掌握的。
然後《憲法》還說了,外交都是聯邦的事情。在沒有國會的許可下,地方不能隨便和外國交流(送小禮物都不行),同時還有許許多多的條款限制地方(例如地方如果出臺法律,例如不能剝奪“公權”、不能剝奪人民的權利例如“言論自由”)總而言之就是,“你們不許違憲!”。
不過還有另外一個原則,就是:如果《憲法》裡沒有說到地方政府不能做的,那麼地方政府就都能做。所以我們今天會看到美國的每個州的狀況都不大一樣。但是權力的重點都已經規劃好了,其實地方也是隻能在被聯邦控制下的自由。同時,權力有擴充套件性,如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出現了什麼新的利益點,而在《憲法》裡沒有被劃定權力,不需要想,聯邦必然不會放權於地方。
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下,軍政府是不可能的了。而解體,其實就是分裂,可以參考南北戰爭“談不攏了是吧?那咱們就動動拳腳。”利用軍事力量恢復政治秩序。
對於“多黨執政”,其實不是很嚴謹,美國是兩黨制。而這兩黨都是盯著中央的總統選舉的。美國的選舉制度有兩條線,一個地方選舉,一個的全國性的總統選舉,而兩黨對於地方來說,往往是側重於後者的。並且,在多黨制下,政黨間的利益是衝突的,所以政黨間的互相監督是極其嚴密的。。這使得更加使得地方獨立的難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