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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昌於森

      概念

      法律思維是法律職業者的特定從業思維方式,是法律人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來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維方式。 一位普通人看到鐘錶不走了,可能會說“這隻鐘錶壞了”,但一位法官或律師看到鐘錶不走了,只會說“這隻表不走了”,絕不會說“這隻表壞了”。這就是普通人與法律人思維的不同。

      基本特徵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自從有了人類社會,世界就分

      法律思維

      為主體和客體兩部分。主體和客體相分而結成認識關係②,認識的方法就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思維。法律是人類思維創造的產物,同時又具有獨立於人類而存在的客觀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論為法律介入社會生活提供了依據,法律思維則為法律與人類社會生活的互動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無數客觀外界的現象透過人的眼、耳、鼻、舌、身這五個官能反映到自己的頭腦中來,開始是感性認識。這種感性材料積累多了,就會產生一個飛躍,變成了理性認識。”③這種飛躍本身就是思考的結果。但是,由於法律思維的物件一般都是發生過的事實,法律職業者只能根據符合程式要件的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以及依照法定程式收集的資訊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只能達到程式要求的法律真實,而不可能完全再現客觀真實。因此,法律思維雖然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考過程,但這種思考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標準,即所謂的合法性優於客觀性④。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範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所謂“先見”是指個人在評價事物時所必備的平臺,其先前的生活閱歷、知識等構成理

      法律思維

      解傾向的基礎因素,不可避免地帶有個人的主觀色彩⑤。法律職業者運用法律思維,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底蘊,否則思考法律問題就會沒有依據和方向;同時,法律職業者還必須具備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社會經驗,否則就無法認識事實構成。因此,只有具備了法律知識與“先見”這兩個前提,法律思維才可能發生。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透過法律規範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法律思維的過程就是將法律研究和事實研究結合起來的過程,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則是這個思考過程的質料。用簡圖可以表示為:自然事實→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實及其性質→法律事實和證據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實。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停止紛爭為目的。如前所述,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方法,其既是實現法治的條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關於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的問題,將在下文論述。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並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與法律思維的結果形成了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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