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支付的處罰主要是根據其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的情節來進行判決,另外受託支付在很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法律機構准許和批准手續才能夠合法合理的進行。
(一)設定較高支付起始金額。由於目前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對貸款受託支付起始金額未明確進行規定,僅在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付物件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對該辦法理解不一,參照制定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中對流動資金貸款受託支付金額起點參差不齊的現狀。
客觀上給少數銀行有意設臵較高的受託支付起始金額以規避新規留下了空間。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動資金貸款發放稽核實施細則(2010年版)》規定“支付物件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總行級重點客戶的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
比較而言,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單筆金額超過專案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取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尚且將500萬元定為“金額較大”,而該分行流動資金貸款卻將5000萬元甚至10000萬元界定為“金額較大”,又如交通銀行總行對流動資金貸款起始金額定為“各省直分行應根據當地經濟環境、同業操作慣例和自身業務情況,合理確定區域自主支付限額。
現階段暫定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上述規定顯然與銀監會規定相悖。
(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辦理受託支付。一些基層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受託支付資料稽核不嚴格。有的僅憑藉款人提供一份虛假《購銷合同》便予辦理貸款人受託支付,造成信貸資金被挪用。
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屬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7000萬元。該部僅憑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便辦理受託支付。借款人在放款當天和次日分2筆將上述資金轉至上述《購銷合同》供貨方江西畫眉坳鎢業有限公司在農業銀行興國古龍崗分理處開戶的賬號上;3月16日又將上述資金劃回借款人在農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營業部賬上。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達成形式上的受託支付條件,以最終實現貸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銀行未對受託支付其他資料進行嚴格稽核,最終造成該筆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為零逃避受託支付。具體表現形式為借款人在貸款人受託支付金額限額內,將信貸資金分多筆,在短期內劃至同一交易對手賬戶,以達到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甚至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
綜合商業銀行方面的資訊,實施貸款人受託支付,將凸顯風險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貸款挪用風險的同時,將對借款人的收益產生影響。有商業銀行人士稱,目前,對於專案貸款,企業可以一次性提完,用與不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此情況下,借款人在專案建設的過渡期內,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業務,如轉存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等。
但採用受託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間將被壓縮。
其二,專案審批效率與企業用款進度的平衡問題。一家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一個專案的審批需要半年時間,而企業這邊已經需要使用資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專案在走完全部審批程式前,已開始申請貸款。
其三,如何處理借款人與交易對手的糾紛問題。貸款銀行受託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物件,但如果出現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借款人與專案建設單位產生糾紛,其利益如何保障。這也成為銀行擔憂的問題之一。
受託支付的處罰主要是根據其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的情節來進行判決,另外受託支付在很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法律機構准許和批准手續才能夠合法合理的進行。
(一)設定較高支付起始金額。由於目前銀監會《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對貸款受託支付起始金額未明確進行規定,僅在該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付物件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造成各行對該辦法理解不一,參照制定管理辦法及操作規程中對流動資金貸款受託支付金額起點參差不齊的現狀。
客觀上給少數銀行有意設臵較高的受託支付起始金額以規避新規留下了空間。如中行江西省分行制定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流動資金貸款發放稽核實施細則(2010年版)》規定“支付物件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總行級重點客戶的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億元人民幣應採取受託支付方式”。
比較而言,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單筆金額超過專案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資金支付,應採取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銀監會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尚且將500萬元定為“金額較大”,而該分行流動資金貸款卻將5000萬元甚至10000萬元界定為“金額較大”,又如交通銀行總行對流動資金貸款起始金額定為“各省直分行應根據當地經濟環境、同業操作慣例和自身業務情況,合理確定區域自主支付限額。
現階段暫定最高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上述規定顯然與銀監會規定相悖。
(二)提供虛假購銷合同辦理受託支付。一些基層銀行對借款人提供的受託支付資料稽核不嚴格。有的僅憑藉款人提供一份虛假《購銷合同》便予辦理貸款人受託支付,造成信貸資金被挪用。
如2010年3月12日江西稀有稀土金屬鎢業集團有限公司在中行江西省分行公司業務部借款7000萬元。該部僅憑一份借款人提供的《購銷合同》便辦理受託支付。借款人在放款當天和次日分2筆將上述資金轉至上述《購銷合同》供貨方江西畫眉坳鎢業有限公司在農業銀行興國古龍崗分理處開戶的賬號上;3月16日又將上述資金劃回借款人在農行南昌市青山湖支行營業部賬上。
從該案例可以看出,一方面借款人提供虛假《購銷合同》達成形式上的受託支付條件,以最終實現貸款自主支用的目的,另一方面銀行未對受託支付其他資料進行嚴格稽核,最終造成該筆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
(三)化整為零逃避受託支付。具體表現形式為借款人在貸款人受託支付金額限額內,將信貸資金分多筆,在短期內劃至同一交易對手賬戶,以達到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甚至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
綜合商業銀行方面的資訊,實施貸款人受託支付,將凸顯風險和收益平衡之博弈:
其一,在降低貸款挪用風險的同時,將對借款人的收益產生影響。有商業銀行人士稱,目前,對於專案貸款,企業可以一次性提完,用與不用,如何使用,由企業自主決定。在此情況下,借款人在專案建設的過渡期內,可以做一些增加收益的業務,如轉存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等。
但採用受託支付後,借款人不可能一次性提款,短期操作的空間將被壓縮。
其二,專案審批效率與企業用款進度的平衡問題。一家政策性銀行人士坦言,有時一個專案的審批需要半年時間,而企業這邊已經需要使用資金了。如前所述,目前很多專案在走完全部審批程式前,已開始申請貸款。
其三,如何處理借款人與交易對手的糾紛問題。貸款銀行受託將資金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物件,但如果出現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借款人與專案建設單位產生糾紛,其利益如何保障。這也成為銀行擔憂的問題之一。
受託支付的處罰主要是根據其犯罪的事實依據和相關的情節來進行判決,另外受託支付在很多的時候是需要進行法律機構准許和批准手續才能夠合法合理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