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普通商品房,在如下條件情況下,房產可以出售:
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知識點,簡單介紹一下:
房產登記的“共有情況”包括三種:
題主提到“母子共有”,應當屬於後兩種情況之一。那麼,在處置房產做出決策的時候,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
我們做一個假設:母子中,兒子的份額為2/3,兒子打算賣房。
按照上述規定字面上理解:兒子是可以直接把房子賣掉的。
但是,還有幾條規定需要注意: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母子均同意、或佔2/3以上產權的人決定出售,房子是可以出售的。
不過,給出的建議是:母子是至親關係,不管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房子賣不賣,最好母子要達成一致。畢竟,至親關係,恐怕還是比錢要更重一些。
如果是普通商品房,在如下條件情況下,房產可以出售:
如果母子均同意出售。或者:房子登記的共有情況是“按份共有”,占房產2/3以上份額的人打算出售。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知識點,簡單介紹一下:
房產登記的“共有情況”,影響房產出售的決策房產登記的“共有情況”包括三種:
單獨所有。房產證上登記的產權人為一個人,“共有情況”資訊欄為“單獨所有”。從登記角度,代表著產權人有100%的房屋產權。但是,如果是夫妻共同房產,即便登記為這種情況,依然視作是各自一半份額。共同共有。這種情況下,房產證上登記的一定是兩名或以上產權人,各自在房產中的份額均等,加起來100%。按份共有。房產證上登記的也是兩名或以上產權人,約定好了各自份額,不一定均等。題主提到“母子共有”,應當屬於後兩種情況之一。那麼,在處置房產做出決策的時候,按照《民法典》規定: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
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是“共同共有”,需要母子均同意,房產方可出售。如果房產證登記的是“按份共有”,則看誰的份額是否≥2/3,如果是,這個人可決定房產出售。當然,出售所得,要按照份額比例錢給到另一方。這是絕對的麼?我們做一個假設:母子中,兒子的份額為2/3,兒子打算賣房。
按照上述規定字面上理解:兒子是可以直接把房子賣掉的。
但是,還有幾條規定需要注意:
第三百零三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百零五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百零六條 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母子之間有可證明的約定,例如,母子達成過一致:“母親要在房子裡面住,百年之前不能出售”。那麼不管兒子佔多少份額,房子均不可出售。如果兒子堅持賣房,兒子不能自己偷偷賣,要告知母親(第三百零六條),同等條件下母親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從理論上來講,母子均同意、或佔2/3以上產權的人決定出售,房子是可以出售的。
不過,給出的建議是:母子是至親關係,不管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房子賣不賣,最好母子要達成一致。畢竟,至親關係,恐怕還是比錢要更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