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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ehtn4744

    答:打手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打手僅僅指當進攻方持球隊員受到防守球員對於肘部以下部位的接觸碰撞,而廣義的打手進一步可以引申為進攻方持球隊員的腰部以上任何部位受到防守球員的接觸或者碰撞,接觸的部位擴充套件到頭部,肩部,肘部以上臂部。(腰部以下部位的非正常接觸或者非正常碰撞都可以籠統定義為防守阻擋或者進攻衝撞) 根據籃球比賽規則記載如下:侵人犯規在球成活球后,與對方隊員發生非法的身體接觸,是侵人犯規。 隊員不準拉、推、撞對方隊員;也不準靠伸展臂、腿、膝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礙對方隊員行進。違反規定,將判為侵人犯規並按相關的罰則處理。 這些書面的記載其實是非常系統化的,也是非常籠統的,若是嚴格按照這樣的尺度來吹罰的話,基本上70%以上的防守都是屬於犯規,尤其是內線的接觸性防守。這涉及到關於正常姿勢和非正常姿勢的定義問題,這一點國際籃聯,NBA,CBA,NCAA的判罰尺度都有所不同。 通常來說,裁判的判罰尺度每一個裁判也多少有所差異,吹罰的時刻也大多依賴自覺而不是肉眼觀看,基本的原則是是否該次的接觸直接影響到進攻方的進攻或者帶有惡意,且最大判斷感覺是該次防守是否遵循了NBA的防守基本準則。 常規來說,持球方在持球到完成進攻過程中,會和防守球員有身體接觸,打手這個判罰基本上出現在投籃或者突破過程中。 要點基本如下:

    1. 如果進攻方隊員在完成投籃到落地恢復無球狀態之前的任何防守球員對於其上臂其上臂以下部位(腕,手,甚至於手指)的接觸都可以吹罰為打手,具體操作中一般在球出手之前的不影響到投籃的輕微接觸都可以忽略,如果侵犯力度和性質影響到進攻隊員的出手投籃,即便是球已經出手後的比較嚴重的接觸依舊可以吹罰防守違例。

    2. 防守方的惡意攻擊行為,無論在進攻方任何時候(包括運球或者投籃或者傳球)發生,都可以吹罰為打手犯規,甚至惡意犯規。

    3. 如果發生封蓋或者搶斷中的打手的吹罰:理論上的封蓋或者搶斷不應該出現任何的身體接觸,如果該打手行為出現在封蓋或者搶斷之後的,可以忽略不記(例:如果防守球員出手封蓋掉進攻球員的投籃後,手臂同系列動作下落時分接觸到進攻方的手臂可以忽略,搶斷同理),如果該身體接觸行為在封蓋或者搶斷的同時發生,都可以吹罰打手犯規,可是實際操作中封蓋或者搶斷時候是否有身體接觸這一點全部都依賴裁判的眼睛,所以經常有程度不是非常明顯的打手行為沒有被吹罰,進攻隊員錘頭頓胸,防守球員沾沾自喜的現象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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