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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暖心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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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東嶺財經
貨幣出資到位應符合以下兩點:
1、股東已按公司章程規定認繳的時間和認繳的金額足額出資;
2、該出資的金額應當全部進入公司的賬戶,且用途為“投資款”或“出資款”等。
貨幣資金到位不應看形式,更應該注重其實質上述出資到位後,短時間又將資金以各種名義全部或大部轉出,個人認為實際為股東抽逃出資,實質上並沒有出資到位。如果股東出資後,又將款項轉出,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實質為抽逃出資或抽逃出資之嫌疑。
1、款項以股東的名義進入後,然後全部或大部分款項轉出至股東或非股東。
2、轉出的款項,非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必須。
3、轉出的款項,若以向外借款的形式出借,公司未收到符合市場利率的資金使用費或無使用費,且款項也沒有迴歸的真實意圖或跡象,或者借款人沒有還款的真實意思,也沒有還款的動作。
4、轉出的款項,非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理財。
5、進入的款項,公司用大額的資產或費用發票來對沖,而這些資產的採購或費用的發生不是公司經營所必須,也可能實際上這些資產的採購或費用並未真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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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出資是否到位,不僅看其形式,更應看其實質。
以實物出資的股東的出資是否到位的認定標準問題、公司成立後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資產的地位問題、債權人在公司存在的情況下可否直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問題等。本文就此幾個問題進行探討,為方便計,本文所稱公司,除特別說明外,均僅指有限責任公司。
一、如何認定實物出資是否到位
中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對於出資是這樣規定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從這一條的文字理解,貨幣出資以股東將貨幣存入專用的臨時帳戶為到位標誌,而實物出資應以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為到位標誌。從這一點來看,案例中的A股東未完成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但並不能以此認定A的出資不到位。因為作為實物出資的受讓人,公司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接受出資,方可在登記機關完成轉移登記。這個手續的前提是公司已經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因此,實物出資的產權轉移手續只能在公司成立後的合理期限內完成。按照199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4號《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八條“註冊資本中以實物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實物轉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規定。實物中須辦理過戶手續的,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過戶手續,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的規定,在中國公司成立後辦理實物出資產權轉移的期限是6個月。雖然筆者認為這個時間過長,但如果以1980年英國《公司法》第32條規定的公共持股公司的股東如果以非現
金方式認購公司股份,該種財產的產權必須在認購之日起的5年內轉移給公司,違反此種規定的認購人,必須以現金方式認購其股份,並附加利息[1]的情形來看,還不算長。既然中國對實物出資的產權轉移期限作了強制性規定,那麼在此規定的期限前股東未完成產權轉移手續並不能視為出資不到位。在本案中,B以此作為抗辯是有其道理的。
二、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出資地位問題
既然在本案中B未完成法律規定的出資行為,但又不能視為出資不到位,那麼這些尚未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實物出資屬於何種法律地位,是公司的註冊資本還是仍為股東的個人財產?這對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讓我們來作一下詳細分析。在本案中所涉及的實物出資為房屋和汽車,在中國均為法定的須登記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