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價銷售、加裝飾銷售都屬於違法行為。2017年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已經做出相關規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範中第十條已經針對汽車加價行為做出的規定:
可以看到經銷商是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者收取額外費用的。但是產品的標價誰來定?生產廠商只能給經銷商一個建議零售價格、指導價格,而不能規定經銷商的銷售價格,否則就屬於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汽車作為商品,定價權在經銷商手裡。而標價自然也由經銷商來定,於是加價就變得很簡單了!最主要的一點,加價加裝飾體現不出來對消費者的強迫性。
沒有現車時,大家都在排隊等車,這時候消費者加價提現車是一筆補償費,是支付給排在自己前面消費者的經濟補償。但是這筆補償金是不會進入排在自己前面那位消費者口袋裡的,而是要進入了經銷商的腰包,但是這也為加價提現車找到了依據。加價提車中的“加價”是一筆補償費,用來補償其他排隊提車的消費者。這就是典型的願打願挨,提現車必須支付“加急補償金”。而且是自願的,沒有強買強賣,您說這種情況違法嗎?商家早都把風險規避開了,消費者就是肥羊任人宰割。違法成本低,取證困難,而且消費者認可這樣的模式後基本都是自願掏錢的。您嫌貴可以不買,不逼著購買都不算違法、欺詐。你情我願也很難舉證。
另外一種常見的的就是加裝飾變向加價。
加裝飾提車比較常見,畢竟裝具的利潤非常高,加1w裝飾品成本也就3000-5000,或者更低,利潤比賣車都高。強加裝飾也有說辭的:特別版、加裝版。由4s在未售出的汽車上新增各種裝飾或者增加配置 。裝完後可以自由提高汽車標價,只要實際售車價不高於自己定的標價就可以。而且在購車合同上體現的只是購買附加裝飾而已,並沒有體現出強買強賣,因此也很難舉證。強行保險也是如此,購車前已經告知消費者,願者上鉤。
對於經銷商的變相加價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去購買,如果大家都去購買加價車輛只會助長加價之風繼續盛行,最終導致更多的人多花錢買車。
加價銷售、加裝飾銷售都屬於違法行為。2017年商務部發布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中已經做出相關規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二章, 銷售行為規範中第十條已經針對汽車加價行為做出的規定: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可以看到經銷商是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者收取額外費用的。但是產品的標價誰來定?生產廠商只能給經銷商一個建議零售價格、指導價格,而不能規定經銷商的銷售價格,否則就屬於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而汽車作為商品,定價權在經銷商手裡。而標價自然也由經銷商來定,於是加價就變得很簡單了!最主要的一點,加價加裝飾體現不出來對消費者的強迫性。
沒有現車時,大家都在排隊等車,這時候消費者加價提現車是一筆補償費,是支付給排在自己前面消費者的經濟補償。但是這筆補償金是不會進入排在自己前面那位消費者口袋裡的,而是要進入了經銷商的腰包,但是這也為加價提現車找到了依據。加價提車中的“加價”是一筆補償費,用來補償其他排隊提車的消費者。這就是典型的願打願挨,提現車必須支付“加急補償金”。而且是自願的,沒有強買強賣,您說這種情況違法嗎?商家早都把風險規避開了,消費者就是肥羊任人宰割。違法成本低,取證困難,而且消費者認可這樣的模式後基本都是自願掏錢的。您嫌貴可以不買,不逼著購買都不算違法、欺詐。你情我願也很難舉證。
另外一種常見的的就是加裝飾變向加價。
加裝飾提車比較常見,畢竟裝具的利潤非常高,加1w裝飾品成本也就3000-5000,或者更低,利潤比賣車都高。強加裝飾也有說辭的:特別版、加裝版。由4s在未售出的汽車上新增各種裝飾或者增加配置 。裝完後可以自由提高汽車標價,只要實際售車價不高於自己定的標價就可以。而且在購車合同上體現的只是購買附加裝飾而已,並沒有體現出強買強賣,因此也很難舉證。強行保險也是如此,購車前已經告知消費者,願者上鉤。
對於經銷商的變相加價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去購買,如果大家都去購買加價車輛只會助長加價之風繼續盛行,最終導致更多的人多花錢買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