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摩托車駕駛人無證駕駛無牌車輛上路,嚴重的說是明知自己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而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綜上,你可以根據摩托車駕駛人拒不執行賠償這點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第十五條 對僅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十六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絡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並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由當事人簽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摩托車駕駛人無證駕駛無牌車輛上路,嚴重的說是明知自己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而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綜上,你可以根據摩托車駕駛人拒不執行賠償這點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