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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三水三心

    如果一切問題都能夠依法處理,治理“校鬧”的意見根本就沒有出臺的必要——在法治的軌道上解決學校安全及教育事故,比出臺懲治“校鬧”的意見更重要

    近些年來,“校鬧”事件在各地都有上演,以至於人們戲稱這是“按鬧分配”,所謂“大鬧大得”“小鬧小得”“不鬧不得”。比如,2015年元旦前夜發生的上海外灘踩踏事故中,一名學生不幸遇難。家長以“為什麼孩子去了上海而學校沒有干預?為什麼學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課程?”為由要求學校賠償,而學校為了息事寧人,最終向其支付了一筆撫慰金!

    而“校鬧”行為,輕則影響教育教學秩序,中則影響學校師生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更關鍵的是,罔顧法治,擾亂公平,帶壞社會風氣。

    所以,我對於這一次的懲治“校鬧”的意見,本身是抱著極大的期望的。但看完《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之後,卻改變了我的看法——這個意見,完全沒有出臺的必要啊!

    首先,明確為“校鬧”的8類行為,全都屬於違反乃至犯罪行為,原本有法可依

    在這次出臺的“意見”中,有8類行為,被明確為“校鬧”。我們來看看,是哪八類呢(見下圖)?

    (1)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2)侵佔、毀損學校房屋、設施裝置的;(3)在學校設定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的;(4)在學校等公共場所停放屍體的;(5)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學校教職工、學生人身自由的;(6)跟蹤、糾纏學校相關負責人,侮辱、恐嚇教職工、學生的;(7)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學校的;(8)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這八類行為,哪一類不是現行的法律所禁止的?比如,第一類: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輕則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則觸犯《刑法》。而“損毀公私財物”,一律需要照價賠償,還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罰款和行政拘留,數額巨大(一般是5000元以上)還觸犯刑法,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其實,任何一條“校鬧”行為,都是有法可依的,只要能夠執法、敢於執法,哪裡需要重新來發個意見,做個規定?

    其次,“不鬧也賠”“鬧也不賠”“堅決打擊”本身就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在這一次出臺的意見中,主要包括“預防為先”、“不鬧也賠”、“鬧也不賠”、“堅決打擊”、“聯合治理”五個方面內容(見下圖)。“預防為主”“聯合治理”其實是一種管理的機制,我們不說,但說另外三個內容“不鬧也賠”“鬧也不賠”“堅決打擊”,那一項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大鬧大得”“小鬧小得”“不鬧不得”本身就是違背法治的,現在只需要一切依法治理,就完全OK。

    以前的錯誤的方式,我們就應依法糾正——而出臺一個意見,難道其效力可以大於法律?

    第三,治理“校鬧”,必須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關鍵是各地依法治理的勇氣和魄力

    我們如果對所有的“校鬧”進行整體觀照的話,不難發現,“校鬧”背後,其實是擔心引發群體聚集,引發媒體關注進而影響地方的形象,甚至有可能影響某些人的地位。所以,一旦出了事,就要想法設法來掩蓋——可欲蓋彌彰啊——於是,就被人抓住了把柄。只好採取“大事化小小時化了”的策略,於是,賠錢免災,就成了很多人處理類似問題的最基本的思路。

    但如果每個地方、每所學校,都能夠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來解決學生的意外傷害,一旦有人聚集,立即清理現場。有人採取非法的維權手段,該拘留就拘留,一旦觸犯刑法,該審判就審判,哪裡會有這些問題?

    而在社會管理學上,有一個劇場效應,一旦有人依靠“無理取鬧”或者“有理亂鬧”,獲得了好處,其它人自然就會效仿。

    總之,依法治國是基本的治國策略,依法治校是基本的治校方針,只要所有的人,都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來解決各種意外事故,“校鬧”自然銷聲匿跡。而如果不能在法治軌道上來解決校園安全事故,出臺再多的意見,都註定是徒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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