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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上權、地役權兩者同屬於用益物權。1地上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或集體土地的權利;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權利。2產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劃撥,鄉村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而產生;後者則是基於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設定地役權的合同,也有根據遺囑的單獨行為的。3消滅事由不同,前者是基於年限的規定;後者則是由於土地滅失,目的事實不能,拋棄,存續期間屆滿或其他預定事項的發生。4權力不同,前者可以進行轉讓,抵押,出租等權利處分;後者則僅具有使用和為附屬行為的權利5義務不同,地役權人在供役地上建設的設施可供供役地人使用。地上權人則無此義務。關於典權1、典權是中國固有的一種物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所謂典權,是指承典人支付典價而佔有、使用、收益出典人的財產,出典人在一定期間內有權回贖的一種民事權利。(佟柔主編《中國民法》,第278頁,法律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2、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他具有以下的特徵:(1)典權是不動產物權;(2)典權是以支付典價而成立的物權;(3)典權是佔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物權。(錢明星著《物權法原理》,第307-308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1月第1版)3、典權是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權。在典權關係中,支付典價而佔有他人不動產者,為典權人;其相對人,即取得典價而以自己的不動產供典權人用益者為出典人。該項不動產稱為典物。典權人交付於出典人的價金叫作典價。(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第41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7月第1次修訂版)4、典權,是指支付典價而佔有他人不動產併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徵為:(1)典權為不動產物權,在動產或其他權利上不能設定典權;(2)典權以對典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3)典權以權利人佔有典物為要件;(4)典權因支付典價而成立。(溫世揚著《物權法要論》,第153頁,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5、所謂典權,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1)典權為習慣法上的物權;(2)典權為不動產物權;(3)典權為他物權;(4)典權為定限物權;(5)典權為用益物權;(6)典權為有期限物權。(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第284-285頁,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6、典權制度是中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典權一詞有兩種含義。廣義的典權的標的不限於不動產,也包括動產。民間所用的典當、典質即是從廣義上來理解典權的。狹義的典權,其標的僅限於不動產,其含義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而佔有出典人的不動產、並進行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從中國建國以來政府和司法部門頒佈的有關政策、法規及司法解釋來看,中國法律和政策所認可的典權指狹義的典權。(王利明著《物權法論》,第65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7、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權。(1)典權系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之物權;(2)典權系佔有他人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之物權;(3)典權系支付典價而成立之物權。(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上冊),第453—45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8、所謂典權,是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在典權關係中,佔有他人不動產而享有使用收益權利的一方,稱為典權人;收取典價而將自己的不動產交給典權人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典人;作為典權客體的不動產,稱為典物。(郭明瑞、唐廣良、房紹坤著《民商法原理(二)——物權法 智慧財產權法》,第212頁,華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9、典權是以支付典價為對價,佔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他物權。(1)典權是在他人的不動產上設定的有期限的用益物權;(2)典權以支付典價,佔有典物為要件;(3)典權是得以回贖的限制物權。(彭萬林主編《民法學》,第287-288頁,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10、典權是指支付典價,佔有他人的不動產而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前款所稱不動產,僅指建築物。(王利明主編《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第83頁,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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