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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小莫放蘑菇

    我支援拐賣處於死刑,小孩被拐賣了,毀掉的不只是一個孩子,還有整一個家庭,跟殺人放火是一個層次的。

    試想,一個孩子被拐賣了,那麼這個孩子是死是活誰人得知,孩子找不到,在父母眼裡就成了死人,那麼人販子就是在殺人。

    在說,孩子被拐賣後,即使能找回來,孩子的身心也受到了影響,可能就不能幸福的生活了,這個對孩子的傷害是很大的,畢竟身體的創傷可以透過醫療來救治,而心靈的創傷醫療是沒辦法完全治癒的。

    再來說說孩子丟失後家長的狀態,家長有可能再沒有勇氣要孩子,因過於思念丟失的孩子從此鬱鬱寡歡,這種心靈的創傷比在他們的身上捅幾刀還難受。

    人販子拐賣兒童,就跟殺人一樣,同樣是失去了親人,同樣是惡劣的影響,這樣的人就應該處於死刑。

  • 2 # 風雨兼程34597608

    我認為看情節輕重沒有什麼不可以,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可以說良心盡失,為了一己之利,罔顧別的家庭的幸福,可以說是把本來幸福的家庭至於水深火熱之中,而且可能因此一輩子都難好轉。

    從法律層面上說,這種行為嚴重違背良俗道義,國家立法機關應當考慮加重對這類犯罪行為的處罰,讓一些蠢蠢欲動的人不敢以身試法,讓犯罪分子再無危害社會的機會,因為很多是重操舊業。

  • 3 # 心如蓮花開

    拐賣兒童的,應該處死刑!!!

    一,拐賣兒童的人販子已經泯滅了人性,不配稱之為人!(禽獸不如)

    二,人販子隨然沒有直接殺人,卻殺死了一個家庭,甚至幾個家庭的心。造成的後果比殺人更可惡!

    三,人販子的行為,給社會帶來太多的不安因素,極大地擾亂社會秩序。

  • 4 # 輝哥第一帥

    唉,條兄,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不下三遍了,為什麼總問同樣的問題呢,換客服了啊。首先,我支援死刑,另外我覺得死刑太輕了,應該是主犯從犯和接收小孩的一方,終身拉進國家黑名單,不許乘坐飛機火車客車輪船,不許住旅店賓館,子女不得上學務工不能考任何國家考試。

  • 5 # DHYS123

    第一,中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由上可以看出,中國對於拐賣兒童的犯罪的法定刑規定最高是死刑,只要情節嚴重符合上述情形的是可以判決死刑的。

    第二,人們最大的誤區就在於認為死刑是極刑,對拐賣兒童的罪行實行最重的懲罰,就會形成雷區,使犯罪分子不敢踏進雷區半步,以此保證社會人心的安全感。實則不然,重刑不代表就是雷區,嚴刑峻法並不代表是好的選擇,並不是法律越嚴苛,犯罪率就越低!否則殺人償命自古有之,故意殺人會處以死刑,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故意殺人的罪行發生呢?

    第三,刑罰的制訂講究梯度性,如果因為一種罪行不可饒恕就一律施以極刑來威懾,那麼導致的結果將是不堪設想的。最經典的就是綁架罪,綁架罪固然可恨,但是如果施以死刑,那麼犯罪分子乾脆拿到錢撕票,因為綁架和故意殺人都要判死刑,那麼撕票還會降低自己被抓的機率。同理,人們不容忽視的是,孩子們的生命掌握在拐賣人的手裡,如果對這些拐賣行為者不分輕重一律實行死刑,那麼一旦他們面臨被抓的風險,更容易選擇殺人滅口來幫助自己銷燬證據,反正拐賣和殺人的刑罰上升至一致了,那在這種情形為什麼不選擇更保險的方法呢?大家就會發現這種正義感很可能就會把一些兒童的生命推向了懸崖。

    第三,犯罪分子進行販賣兒童幾乎都是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所以心中對於犯罪成本也有一定的估算,他們大多時候是不會冒著很重的刑罰風險來實施犯罪,所以判處較重的刑罰的確有助於犯罪分子收斂行為。

    第四,相比於呼籲死刑來宣洩自己的社會責任感和心中湧動的良知,更正確的是去思考販賣兒童現象的本質原因。比如為什麼有那麼多人買來兒童收養,中國養兒防老的傳統思想,多數偏遠極度貧困地區的繁衍危機怎麼解決,怎樣讓兒童的自我保護和被保護體系真正建立起來,DNA錄入等技術層面的保護網怎樣切實有效的推展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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