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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識別組織的環境因素,準確評價重要環境因素是建立與保持環境管理體系的基礎。根據ISO14001標準中4.3.1環境因素這一條款的要求,組織在識別環境因素時應注以下幾方面考慮:
1. 從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識別環境因素
環境因素產生於組織的生產加工過程中, 包括原材料的選用、原材料的輸入到產品的輸出,也包括產品的流通和消費的全過程
2. 識別環境因素應包括可控制和施加影響的
可控制的是指組織自身可以管理、改變、處理、處置的環境因素;
可施加影響的指組織不能透過行政管理或其他技術手段等改變的某些環境因素,這類環境因素多屬於與組織關係較密切的相關方,可透過某種利益關係對相關方施加影響,間接實現對環境因素的控制或管理。
3. 識別環境因素應注重考慮不同的狀態、時態與型別
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和緊急
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和將來
六種型別:大氣排放、水體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汙染、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當地其他環境問題和社群問題
識別環境因素須動員各部門、各層次的員工共同參與,全面考慮組織的產品、材料、生產、工藝、資源、管理等多個方面。對識別和評價出的重大環境因素進行控制與管理,是環境管理體系的管理核心。
ISO14001側重於對廠外界的環境影響,OHSAS18001側重於對廠內員工工作環境的影響.
識別環境因素的範圍應包括組織確定的環境管理體系覆蓋範圍內的活動、產品或服務的全過程。
組織應當規定其環境管理體系的覆蓋範圍並形成檔案,以明確界定實施環境管理體系的組織邊界。當組織是一個更大組織在給定場所的一部分,對範圍的確定尤為必要。邊界一經確定,組織在此範圍內的所有活動、產品和服務,均須包括在環境管理體系內。應當強調的是,在確定範圍時,環境管理體系的可信性取決於邊界的選取。若組織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環境管理體系之外,組織應當能對此做出解釋;排除在體系外的活動、產品或服務不要求識別其環境因素。
除了對組織能夠直接控制的環境因素外,組織還應當對它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加以考慮。例如與其所使用或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關的環境因素。當組織的產品由外部承包商負責運輸、生產活動的一部分承包給別人或其他組織、產品的使用者處理或處置產品等活動都是要考慮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例如 A 公司的主要工藝是機械加工,其使用的蒸汽是 B 公司的燃煤鍋爐房提供的, A 公司員工的工作服全部由在其廠一區內的 C 公司負責清洗,則 A 公司識別環境因素時要考慮 B 、 C 公司的相關的可能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
對外供產品的環境因素的控制和影響,因不同的市場情況和供貨商而有很大差異例如,一個自行負責產品設計的組織,可以透過改變某種輸入原料有效地施加影響;而一個根據外部產品規範提供產品的組織在這方面的作用就很有限,因此識別和評價環境因素可以區別對待。
一般說來,組織對它所提供的產品的使用和處置(例如使用者如何使用和處置這些產品),控制作用有限。可行時,它可以考慮透過讓使用者瞭解正確的使用方法和處置機制來施加影響。所以按照生命週期觀點,也應納入環境因素識別的範圍。
在某些地方,文化遺產可能成為組織執行環境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因而在理解環境影響時應當加以考慮。
除了組織能夠直接控制的環境因素外,還應當考慮能夠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如與組織所使用或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有關的環境因素包括承包方或分包方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設計,材料、產品或服務的提供和使用,投放市場的產品的運輸、使用、再利用或迴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