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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rgkmm39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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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4788302516611
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辦案警察發生爭議(爭吵)都是常遇到的,雙方認識有有分歧、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或者訴求得不到支援都是正常的,沒有法定要求必須要換警察,但對於符合迴避條件的,對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一百零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嚴格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查處。 第一百零五條 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鑑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二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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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辦案警察發生爭議(爭吵)都是常遇到的,雙方認識有有分歧、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或者訴求得不到支援都是正常的,沒有法定要求必須要換警察,但對於符合迴避條件的,對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第一百零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式,建立警風警紀監督員制度,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第一百零五條 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檢驗、鑑定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或者檢驗、鑑定人員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