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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147460208505

    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實際控制人違反證券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對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其免責事由同前款規定。

    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其他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違反證券法第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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