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在法的制定的整個活動中貫徹始終的行為準則,它是指導思想的規範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體現的形式和落實的保證。
中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應該做到:第一,立法必需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從中國當前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具體國情出發;第二,必需從建設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發,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調查研究是正確立法的基礎,特別是要研究各種社會經濟關係,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
(二)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法制統一原則是現代社會法治國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它 首先意味著,一切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制定,必需符合憲法的規定或者不違背憲法的規定。凡是違背憲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所有法律淵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憲法或上位法作為依據,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牴觸。
第三,在不同類法律淵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同一類法律淵源中(如在行政法規之間)和同一個法律檔案中(如在行政訴訟法中),規範性法律檔案不得相互牴觸。
第四,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不得衝突、牴觸或重複,應該相互協調和補充。
(三)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和借鑑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
要全面認真地總結本國的立法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看到成績和進步。對於外國的經驗要認真、有選擇地借鑑和吸收,決不能照搬照抄。要結合實際,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取捨,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
(四)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原則性, 就是指中國的立法工作必需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鄧小平立法思想為指標,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及各項方針、政策不動搖。所謂靈活性,就是要結合實際情況,找到實現原則性所必需、許可的各種具體形式、方法和步驟。原則性與靈活性必需正確地、恰當地結合。如果沒有原則性,立法工作就無法保障;如果沒有靈活性,原則性就無法實現。所以必需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但是靈活性要服從原則性。
(五)立足全域性、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
立法必需以真實反映全華人民的意志和切實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最高標準,要從全國的大局出發,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大局出發,要求立法者必需從國家、民族的整體的和長遠利益出發,做到正確對待和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地區之間和部門之間的利益關係。做到把重視和維護地方的、部門的、個人的和眼前的利益,同重視和維護國家的、集體的、別人的和長遠的利益結合起來,防止割裂兩者關係,片面強調一頭的錯誤傾向和做法。
(六)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是使立法具有群眾基礎和保證立法質量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積極、主動地、廣泛吸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吸收他們參加立法過程,才能制定出反映廣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才能擁護並自覺遵守法律。同時,也要注意傾聽併發揮法律專家的意見和作用,讓他們反覆認真地論證,確保立法質量。法的制定是專門機關的專門活動,必需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進行。領導機關的任務,就是要全面集中群眾的正確意見,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引導和帶領群眾向正確的方向前進。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立法機關要作適當的、正確的集中,貫徹法制統一原則。
(七)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法的穩定性,就是指法在頒佈生效後,它的效力要維持適當的時期,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但是法的穩定性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法律必須隨著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而變化,適時地進行廢、改、立。所謂法的連續性,是指同一個政權制定的新法與舊法之間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方面應該保持一定的繼承關係或者有一定的連貫性。法律應當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合理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隨意終止原有法律的效力。所謂法的嚴肅性,是指法律必需具有權威性,法律一經制定,就必需嚴格實施,即使需要修改、補充或廢止,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不能因領導人的改變,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是一致的,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法的權威性的保證,如果法律喪失了穩定性和連續性,制定的法律缺乏權威性,必將不利於法的實施。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
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在法的制定的整個活動中貫徹始終的行為準則,它是指導思想的規範化和具體化,是指導思想體現的形式和落實的保證。
中國社會主義的立法,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應該做到:第一,立法必需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從中國當前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以及風俗習慣等具體國情出發;第二,必需從建設和改革的需要和可能出發,加快立法步伐;第三,搞好調查研究是正確立法的基礎,特別是要研究各種社會經濟關係,從中找出規律性的東西。
(二)合憲性和法制統一原則
法制統一原則是現代社會法治國家共同提倡和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它 首先意味著,一切法律、法規、規範性法律檔案以及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制定,必需符合憲法的規定或者不違背憲法的規定。凡是違背憲法者,不能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在所有法律淵源中,下位法的制定必需有憲法或上位法作為依據,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牴觸。
第三,在不同類法律淵源中(如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同一類法律淵源中(如在行政法規之間)和同一個法律檔案中(如在行政訴訟法中),規範性法律檔案不得相互牴觸。
第四,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不得衝突、牴觸或重複,應該相互協調和補充。
(三)總結國內實踐經驗和借鑑外國經驗相結合的原則
要全面認真地總結本國的立法經驗,找出存在的問題,看到成績和進步。對於外國的經驗要認真、有選擇地借鑑和吸收,決不能照搬照抄。要結合實際,根據自己的特點來決定取捨,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
(四)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原則性, 就是指中國的立法工作必需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以鄧小平立法思想為指標,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及各項方針、政策不動搖。所謂靈活性,就是要結合實際情況,找到實現原則性所必需、許可的各種具體形式、方法和步驟。原則性與靈活性必需正確地、恰當地結合。如果沒有原則性,立法工作就無法保障;如果沒有靈活性,原則性就無法實現。所以必需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但是靈活性要服從原則性。
(五)立足全域性、統籌兼顧、適當安排的原則
立法必需以真實反映全華人民的意志和切實代表絕大多數人的利益為最高標準,要從全國的大局出發,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大局出發,要求立法者必需從國家、民族的整體的和長遠利益出發,做到正確對待和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地區之間和部門之間的利益關係。做到把重視和維護地方的、部門的、個人的和眼前的利益,同重視和維護國家的、集體的、別人的和長遠的利益結合起來,防止割裂兩者關係,片面強調一頭的錯誤傾向和做法。
(六)群眾路線和專門機關工作相結合,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的原則
堅持這一原則,是使立法具有群眾基礎和保證立法質量的一項重要原則。只有積極、主動地、廣泛吸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吸收他們參加立法過程,才能制定出反映廣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人民才能擁護並自覺遵守法律。同時,也要注意傾聽併發揮法律專家的意見和作用,讓他們反覆認真地論證,確保立法質量。法的制定是專門機關的專門活動,必需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作用,嚴格按照法律程式進行。領導機關的任務,就是要全面集中群眾的正確意見,充分發揮專門機關的作用,引導和帶領群眾向正確的方向前進。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立法機關要作適當的、正確的集中,貫徹法制統一原則。
(七)維護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與及時創、改、廢相結合的原則
所謂法的穩定性,就是指法在頒佈生效後,它的效力要維持適當的時期,不能“朝令夕改”,頻繁變動。但是法的穩定性不是絕對的、無條件的,法律必須隨著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關係的發展變化而變化,適時地進行廢、改、立。所謂法的連續性,是指同一個政權制定的新法與舊法之間在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方面應該保持一定的繼承關係或者有一定的連貫性。法律應當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合理有用的成分。在新的法律未正式生效前不能隨意終止原有法律的效力。所謂法的嚴肅性,是指法律必需具有權威性,法律一經制定,就必需嚴格實施,即使需要修改、補充或廢止,也必須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不能因領導人的改變,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法的穩定性、連續性和嚴肅性是一致的,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是法的權威性的保證,如果法律喪失了穩定性和連續性,制定的法律缺乏權威性,必將不利於法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