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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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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日月海歌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不屬於正當防衛。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正當防衛是不容易界定的,發生了不法侵害,防衛時已經停止侵害了,繼續防衛就過當,如果繼續造成侵害者傷害,又形成了傷害罪,有時有的被傷害了還手防衛還很容易被界定成鬥毆,我們的法律應該更詳細的解釋區分一下,防止只是簡單的看因果,而不拓展分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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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煮酒論詩
你問的毫無意義,你只要記著,凡是你直覺認為是正當防衛的,最後99.9999%都會算你互毆,或者故意傷害。因為沒有專業的證人保護制度,就法查明真像,沒有毫無例外的當庭宣判制度,就無公平正義可言。正當防衛是你的一種權利。但是權利不是免費的,它不會也不能自動實現,無保障則無權利。
.從崑山反殺案和麗江反殺案的比較中求正解
唐雪反殺案輿論持續高熱不退,原因是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有爭議。怎樣求得一致的正確認識呢?比較崑山和麗江兩起既相似又有差異的反殺案,也許有一些益處。
01.崑山反殺案的認定
(1)案情:花臂男駕寶馬
車行駛途中認為騎電動車的於海明防礙了他,下車同他理論。後回車裡拿長刀在於海明肩上拍打。長刀滑落,於海明撿起。花臂男向所駕汽車跑去,於海明追上擊殺。花臂男逃向路邊,於海明停止攻擊。花臂男死亡。
(2)認定:開始認定為於海明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原因是,於海明撿刀在手而花臂男徒手,暴力對比,前者強於後者。而且,花臂男跑向汽車,似中止不法侵害,於海明追殺,屬防過度。透過辯論得到統一認識:從整個事件看,從當時情況和防衛者的心理看,花臂男雖未毆打剌殺於海龍,但他持刀擊打於的身體,嚴重危及於的人身安全。他奔向汽車,於認為他是去取更厲害的兇器,不追殺不能有效制止花臂男的暴力犯罪,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認定於海明屬正當防衛。
02.麗江反殺案的認定
(1)案情:唐雪乘車回家途中被李某湘攔截辱罵,唐下車往家裡走,李尾隨糾纏。唐父得知後找李某湘理論發生衝突,後李某湘和李父等多人到唐家道歉。第二日凌晨,李帶菜刀砍砸唐家大門並叫嚷“殺你全家”。旁人奪李某湘的菜刀丟棄。唐雪聞聲起床,到廚房取削皮刀和水果刀放衣袋,出門檢視。剛開門被李某湘猛踢一腳(後檢查有便血)。唐出門後又被李狠擊一拳,致臉腫和嘴角出血。隨後二人扭打在一起。唐先持削皮刀打鬥,後總是被打,便改用黑柄水果刀揮舞。李跑向巷子倒地,送醫後不治。檢驗認定李胸部為利器刺傷,動脈大出血導致死亡。(根據檢察院起訴書和殷清利律師撤訴申請書改寫)
(2)初步認定:唐雪持刀,李某湘徒手,工具暴力前者強於後者;唐雪作為成年人,明知其揮刀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傷害而放任行為發生,因此認定為(間接)故意傷害。
03.兩樁反殺案比較
(1)相同點:侵害者有持刀威脅防衛者生命安全的行為,防衛者認為侵害者有刀而用刀,侵害者中刀受傷導致死亡。
(2)相異點:第一,從身體暴力(用身體撞擊或用拳腳擊打可致人傷亡)看,於海明和花臂男都為壯年男人,應是旗鼓相當(實際上前者強於後者)。唐雪身高一米七,體重不足百斤,又為女姓,而李某湘身高一米九,體七八十公斤,還受過體育專業訓。後者強於前者。第二,從工具暴力看,於海明持刀,花臂男徒手,但於認為他即將有刀。唐雪持刀,李某雲徒手,但唐不知李的刀已被奪下,暗夜中也看不清他是否有刀,因此認為他已經有刀。第三,從暴力的實施情況看,花臂男用刀拍打於海明,但並未致傷,而李某雲拳打腳踢唐雪卻造成唐雪腹、臉、嘴等受傷。於海明是在花臂男脫離接觸時直接擊殺;而唐雪是在雙方扭打中揮舞(起訴書用語)小刀,唐雪遭受的不法侵害威脅更大。第四,於海明揮刀擊殺是明知其行為必然造成傷害後果而且希望造成傷害,有傷害的主觀和客故意;唐雪揮舞小刀是為嚇阻對方,使自己免遭進一步傷害,也不能預見其行為會造成什麼後果,所以既無主觀傷害故意,也沒有客觀傷害故意。
(3)比較結論:麗江反殺案中的防衛者唐雪遭受的不法侵害比崑山反殺案中的防者衛於海明更為嚴重,身體暴力對抗強度也弱於後者,,不能預見揮舞小刀的行為會造成傷害的後果,所以,崑山反殺案中的於海明反殺認定為正當防衛,那麼麗江反殺中的唐雪反殺更應認定為正當防衛,絕對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或故意傷窖。
04.值得注意的是:衝突中防衛者臆想侵害者擁有可傷人的暴力工具,這種臆想未必具有必然性,但有合理性。比如,花臂男跑向汽車,可能是取兇器,也可能是進車躲避,還可能是去向他人求助等;李某湘砍門後可能繼續持刀,也可能棄刀,還可能被人奪刀等。但當事人在生命遭到嚴重威脅的緊急情況下只能往最壞的可能設想,並採取相應的防衛行動,不然,很可能遭受滅頂之災。因此,他們的臆想是合理的,應得到法律的支援。
05.麗江反殺案具有標杆意義,其特點是:
笫一,身高、體重`、力量、修煉等可作為暴力手段的體能,防衛者處於劣勢,侵害者是恃強凌弱,仗勢欺人。第二,事件是侵害者無事生非,無理取鬧,尋釁滋事。第三,在爭鬥中,侵害者雖無暴力工具(兇囂),但防衛者認為他擁有這種工具,而這種臆想是合理的。第四,防衛者沒有造成傷害後果的主觀客故意。
因此,認是為正當防衛對今後的判案具有示範指導作用,也有助於警示那些仗勢欺人的膽大妄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