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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四五六

    網上有很多類似的教程,跟著學就行了。房子加誰的名字無所謂,只要兒子跟父母簽好借款協議即可。

    借款協議簽訂兩份,快遞到父母和兒子手上,不要開封,可以省公正費。

    這樣就能有效騙取兒媳的信任。

    贈予在沒有完成前可以撤回。

  • 2 # 小小節節高

    民典法明確規定誰出錢買的就歸誰,父母出錢買房,不管婚前還是婚後買的,如果登記在子女本人名下,視為子女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登記在兩人名下,就比較麻煩了,基本定性為贈予,即為夫妻共同財產。

  • 3 # 一紙家書

    如果單純回答題主問題,結論是:合法

    但是,恐怕題主不是想了解合法、違法的問題,而是父母財產協議給子女、子女隨後加了配偶名字,財產到底算是個人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結合題主描述,先把事情從頭到尾簡單捋一下:

    父母在兒子婚前全款出資購房,而且與兒子簽訂了協議:這個錢是給兒子個人的、專門用於買房的。兒子在用這筆錢買房的時候,簽訂了合同、辦理了網籤(這兩個動作基本是同步的),合同上寫的是兒子和準兒媳的名字。題主提到的“還沒有辦理不動產”,指的是沒有辦理房產證。先說說父母還能要回來麼?

    這個協議,應該指的是贈與協議而非借條。贈與,是存在撤銷可能的。

    那麼,題主提到的父母能不能把錢要回來?舉兩個例子對比一下:

    示例(一):這筆錢贈與給兒子個人,用於購房。

    示例(二):這筆錢贈與給兒子個人,用於購房。兒子不得對這筆錢進行他用、進行全部或者部分份額轉讓。

    注意這兩個例子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一個例子,說明的是這筆錢從父母這裡出去、到兒子手中,這個過程的結果。至於以後兒子怎麼處理,與父母無關。所以,這個例子,不能稱之為“附條件贈與”。第二個例子,屬於“附條件”合同。如果違背其中條件,贈與人(父母)是可以撤銷贈與的——即把錢要回來。至於這個錢是不是已經轉化為其他形式(例如房子),那是另外一回事——要求對方湊錢、或者賣房還錢。

    所以,父母能不能要回來,看的是協議屬於上述哪種情況

    再說說兒子加上兒媳名字的合法性問題

    這是合法的。

    即便父母協議中增加了條件,例如“不允許兒子增加他人名字”,最多也只能說:兒子違反了合同約定,但是不能絕對定義為違法,合同依然可以履行——只要按照合同中違約責任進行處理即可。

    另外再多提及一句:

    如果兒子在網籤的時候就增加了準兒媳的名字,未來房產證下來的時候,也是兒子、兒媳兩人的名字。

  • 4 # 韓裕慧

    父母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今後兒子的婚姻若有變化,房子還能保全,我們姑且不論能不能保全,但這樣做,事實上就在兒子的婚姻中多出來一道斷點,如果外力作用在這道斷點上,就有可能引爆婚姻的坍塌,這不一定是眼光長遠的想法。

  • 5 # 人間煙火香

    我認為兒子加上兒媳的名字是合法的,除非兒子不是成年人或者能證明兒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這個問題需要分解成兩個問題來看:

    1.父母有附加條件的贈予;

    2.兒子贈予兒媳部分房產;

    換句話說兒子接受了父母的贈予房產,就有權處置該房產。

    針對具體問題來看,目前的補救措施是想辦法撤銷網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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