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淵源不同。在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在於判例是否是正式意義的法律淵源。在大陸法系中,一般情況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先前的判斷不能作為司法判決的直接根據,法官與無權透過判例創造法律規範。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師的法律觀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應用到判決中才被視為法的淵源。一般來說,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考慮適用的是普通法,而後是衡平法,最後才是制定法。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採用較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發展階段上,幾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儘管制定法也在不斷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採用單行法形式,不採取包羅永珍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類的不同。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英美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4)訴訟程式的不同。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中心,法官既要幫助雙方當事人理清爭議的焦點,積極指導取證活動,還要在法庭上主動詢問雙方,積極影響案件審理的過程。這種訴訟程式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糾問式訴訟的特徵。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則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因此,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又被稱為對抗制訴訟程式。
(1)法律淵源不同。在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有所不同,這種不同主要在於判例是否是正式意義的法律淵源。在大陸法系中,一般情況下,制定法是正式的法律淵源,而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先前的判斷不能作為司法判決的直接根據,法官與無權透過判例創造法律規範。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淵源。但是,在法官和律師的法律觀念中,判例仍是第一位的,制定法只有在被應用到判決中才被視為法的淵源。一般來說,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首先考慮適用的是普通法,而後是衡平法,最後才是制定法。
(2)法典編纂的不同。大陸法律的一些基本法律往往採用較系統的法典形式,在它的主要發展階段上,幾乎都有代表性的法典。而在英美法系國家,儘管制定法也在不斷的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採用單行法形式,不採取包羅永珍的法典形式。
(3)法律分類的不同。大陸法系的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作為法律分類的基礎,而英美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
(4)訴訟程式的不同。由於歷史的原因,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式以法官為中心,法官既要幫助雙方當事人理清爭議的焦點,積極指導取證活動,還要在法庭上主動詢問雙方,積極影響案件審理的過程。這種訴訟程式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糾問式訴訟的特徵。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則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因此,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又被稱為對抗制訴訟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