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必須採取防止觸電、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2)對承壓狀態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帶電裝置、承載結構的受力部位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嚴禁進行焊接或切割。
(3)進行氣焊(氣割)作業的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4)一次加電石10kg或每小時產生5乙炔氣的乙炔發生器應採用固定式,並應建立乙炔站(房),由專人操作。乙炔站與廠房及其他建築物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乙炔站設計規範》(GB50031)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的有關規定。
(5)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緊固牢靠,不得鬆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汙。軟管接頭不得采用銅質材料製作。
(6)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炬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m。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採取隔離措施。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相互間距不得小於10m。
(7)電石的貯存地點應乾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有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應密封,桶上應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消火"等字樣。電石有輕微的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8)搬運電石桶時,應開啟桶上小蓋。嚴禁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取裝電石和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口罩和眼鏡。
(9)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幹砂或二氫化碳滅火器,嚴禁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銷燬。
(10)使用新品種電石前,應作溫水浸試,在確認無爆炸危險時,方可使用。
(11)乙炔發生器的壓力應保持正常,壓力超過147kPa時應停用。乙炔發生器的用水應為飲用水。發氣室內壁不得用含銅或含銀材料製作,溫度不得超過80℃。對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對浮桶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規定時應停止作業,並採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以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12)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應裝設回火防止器。在內筒頂部中間,應設有防爆球或膠皮薄膜,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於1mm,其面積應為內筒底面積的60%以上。
(13)乙炔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並應有良好的散熱條件,不得放在供電電線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四周應設圍欄,並應懸掛"嚴禁煙火"標誌。
(14)碎電石應在摻入小塊電石後裝入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新增電石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
(15)氧氣橡膠軟管應為紅色,工作壓力應為1500kPa;乙炔橡膠軟管應為黑色,工作壓力應為300kPa。新橡膠軟管應經壓力試驗。未經壓力試驗或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及沾上油脂的膠管均不得使用。
(16)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將重物及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且不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17)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且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不得用行車或吊車吊運氧氣瓶。
(18)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應採用專用工具,動作應緩慢,不得面對減壓器,壓力錶指標應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應留49kPa以上的剩餘壓力。
(19)未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
(20)安裝減壓器時,應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並略開氧氣瓶閥門吹除汙垢,然後安裝減壓器,操作者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瓶閥門時,應先鬆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
(21)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再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22)在作業中,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讓瓶內的氧氣自動放盡後,再進行拆卸修理。
(23)當乙炔發生器因漏氣著火燃燒時,應立即將乙炔發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並用黃砂撲滅火種,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4)乙炔軟管、氧氣軟管不得錯裝。使用中,當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當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採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將火熄滅。
(25)冬季在露天施工,當軟管和回火防止器凍結時,可用熱水或在暖氣裝置下化凍。嚴禁用火焰烘烤。
(26)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當焊槍內帶有乙炔、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管、槽、缸、箱內。
(27)氫氧並用時,應先開乙炔氣,再開氫氣,最後開氧氣,再點燃。熄滅時,應先關氧氣,再關氫氣,最後關乙炔氣。
(28)作業後,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捲起捆好,掛在室內乾燥處,並將乙炔發生器卸壓,放水後取出電石籃。剩餘電石和電石滓,應分別放在指定的地方。
(1)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並必須採取防止觸電、火災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2)對承壓狀態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帶電裝置、承載結構的受力部位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嚴禁進行焊接或切割。
(3)進行氣焊(氣割)作業的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4)一次加電石10kg或每小時產生5乙炔氣的乙炔發生器應採用固定式,並應建立乙炔站(房),由專人操作。乙炔站與廠房及其他建築物的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乙炔站設計規範》(GB50031)及《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的有關規定。
(5)乙炔發生器(站)、氧氣瓶及軟管、閥、表均應齊全有效,緊固牢靠,不得鬆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膠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汙。軟管接頭不得采用銅質材料製作。
(6)乙炔發生器、氧氣瓶和焊炬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小於10m。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時,應採取隔離措施。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乙炔發生器時,其相互間距不得小於10m。
(7)電石的貯存地點應乾燥,通風良好,室內不得有明火或敷設水管、水箱。電石桶應密封,桶上應標明"電石桶"和"嚴禁用水消火"等字樣。電石有輕微的受潮時,應輕輕取出電石,不得傾倒。
(8)搬運電石桶時,應開啟桶上小蓋。嚴禁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取裝電石和砸碎電石時,操作人員應戴手套、口罩和眼鏡。
(9)電石起火時必須用幹砂或二氫化碳滅火器,嚴禁用泡沫、四氯化碳滅火器或水滅火。電石粒末應在露天銷燬。
(10)使用新品種電石前,應作溫水浸試,在確認無爆炸危險時,方可使用。
(11)乙炔發生器的壓力應保持正常,壓力超過147kPa時應停用。乙炔發生器的用水應為飲用水。發氣室內壁不得用含銅或含銀材料製作,溫度不得超過80℃。對水入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50℃;對浮桶式發生器,其冷卻水溫不得超過60℃。當溫度超過規定時應停止作業,並採用冷水噴射降溫和加入低溫的冷卻水。不得以金屬棒等硬物敲擊乙炔發生器的金屬部分。
(12)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時,應裝設回火防止器。在內筒頂部中間,應設有防爆球或膠皮薄膜,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於1mm,其面積應為內筒底面積的60%以上。
(13)乙炔發生器應放在操作地點的上風處,並應有良好的散熱條件,不得放在供電電線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強烈日光下曝曬。四周應設圍欄,並應懸掛"嚴禁煙火"標誌。
(14)碎電石應在摻入小塊電石後裝入乙炔發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電石。夜間新增電石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
(15)氧氣橡膠軟管應為紅色,工作壓力應為1500kPa;乙炔橡膠軟管應為黑色,工作壓力應為300kPa。新橡膠軟管應經壓力試驗。未經壓力試驗或代用品及變質、老化、脆裂、漏氣及沾上油脂的膠管均不得使用。
(16)不得將橡膠軟管放在高溫管道和電線上,或將重物及熱的物件壓在軟管上,且不得將軟管與電焊用的導線敷設在一起。軟管經過車行道時,應加護套或蓋板。
(17)氧氣瓶應與其他易燃氣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別存放,且不得同車運輸。氧氣瓶應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強烈日光下曝曬。不得用行車或吊車吊運氧氣瓶。
(18)開啟氧氣瓶閥門時,應採用專用工具,動作應緩慢,不得面對減壓器,壓力錶指標應靈敏正常。氧氣瓶中的氧氣不得全部用盡,應留49kPa以上的剩餘壓力。
(19)未安裝減壓器的氧氣瓶嚴禁使用。
(20)安裝減壓器時,應先檢查氧氣瓶閥門接頭,不得有油脂,並略開氧氣瓶閥門吹除汙垢,然後安裝減壓器,操作者不得正對氧氣瓶閥門出氣口,關閉氧氣瓶閥門時,應先鬆開減壓器的活門螺絲。
(21)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再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22)在作業中,發現氧氣瓶閥門失靈或損壞不能關閉時,應讓瓶內的氧氣自動放盡後,再進行拆卸修理。
(23)當乙炔發生器因漏氣著火燃燒時,應立即將乙炔發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並用黃砂撲滅火種,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4)乙炔軟管、氧氣軟管不得錯裝。使用中,當氧氣軟管著火時,不得折彎軟管斷氣,應迅速關閉氧氣閥門,停止供氧。當乙炔軟管著火時,應先關熄炬火,可採用彎折前面一段軟管將火熄滅。
(25)冬季在露天施工,當軟管和回火防止器凍結時,可用熱水或在暖氣裝置下化凍。嚴禁用火焰烘烤。
(26)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當焊槍內帶有乙炔、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管、槽、缸、箱內。
(27)氫氧並用時,應先開乙炔氣,再開氫氣,最後開氧氣,再點燃。熄滅時,應先關氧氣,再關氫氣,最後關乙炔氣。
(28)作業後,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捲起捆好,掛在室內乾燥處,並將乙炔發生器卸壓,放水後取出電石籃。剩餘電石和電石滓,應分別放在指定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