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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和諧勞動關係

    是傷未好,還是自己不去鑑定?

    醫療終結,即傷治好了,按流程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評殘),若員工拒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停止工傷保險待遇。

    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依據什麼與老闆協商私了,這樣私了,作為員工肯定吃大虧。

    建議做了勞動能力鑑定後,根據評殘等級相對應的待遇,這樣起碼知道能得到多少賠償,心裡有個底,再與老闆協商解決。

    協商、私了不成,就透過勞動仲裁處理。

  • 2 # 職場矛與盾

    你好!發生工傷事故後,加強溝通協調是非常有必要。工傷賠償程式多,週期較長,對於急需用錢的職工是難以接受的。如果能夠協商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快速處理完工傷事故,職工快速得到工傷賠償,可以節約成本,對於用人單位和職工來說,都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在沒有確定職工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的情況下,賠償數額是難以確定的,草率簽訂工傷私了協議,容易造成一方損失,而引起矛盾糾紛。大部分情況都是職工一方出現重大損失。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來看,工傷私了協議因不同情況,法院可能會判決有效、撤銷、無效三種情形:(一)已經認定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不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等情形,認定工傷私了協議有效。(二)已經認定工傷,經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簽訂工傷私了協議,職工遭受重大損失,出現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法院判決撤銷協議,由用人單位補足已賠償數額與應賠償數額的差額部分。未認定工傷,也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情況下,簽訂工傷私了協議,職工遭受重大損失,因在職工簽訂協議時對工傷賠償沒有清楚的認識,按照無效協議處理,用人單位按照正常的工傷賠償支付職工工傷待遇。

    因此,在你與用人單位在沒有確認傷殘等級前,簽訂工傷賠償協議的,一定要對賠償數額有清醒的認識,避免出現賠償數額過於低於應當賠償數額。

    對於工傷維權,若不急需用錢,建議按照正常程式進行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再協商賠償。申請工傷認定認定。須在發生事故後一年內提起,人社部門在六十日內作出認定結論。《工傷認定決定書》是職工職工維護合法權益的前提。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這是決定賠償數額的基礎,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確定,工傷保險待遇就確定。在傷情穩定後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起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申請。要求工傷待遇賠償。經過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已對工傷待遇認識比較清楚,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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