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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捷稅有道

    所謂合夥人,一方面是律師,另一方面也是律所的“老闆”和律所的引領者。因此,合夥人既不能自以為是,夜郎般地自大,合夥人也不能小富即安,居安而不思危。合夥人要帶頭做學習型律師、專家型律師,並在學習中深入思考律所未來發展和律師團隊建設。為此,合夥人應當具備五種能力。

    一、市場能力

    就今天中國的法律服務而言,“市場為王”的時代並沒有完全成為過去。一個普通的執業律師可以單靠專業能力吃飯,但律所合夥人尤其是要帶團隊的合夥人,僅有專業能力還不夠。市場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案源”或者說創收,也可能意味著話語權,進而就意味著執業律師跟著你幹事業的可能性。缺乏市場能力的律師可以是專業的執業律師,但難以成長為真正的合夥人和合格的團隊負責人。

    二、專業能力

    就常規業務而言,一般可能難不倒出道五六年以上的執業律師,此時,合夥人的專業能力缺乏發揮作用的機會。然而,一旦遇到非常規業務,比如新業務、疑難複雜業務、需法律專業與其他能力結合運用的綜合業務,合夥人必須在能力上“壓倒性”地超出一般律師。此際,合夥人要麼從法律功底上“高人一等”,要麼從思維方式上另闢蹊徑,要麼從辦案經驗上啟發他人,要麼從資源整合上獨勝一籌。總而言之,如果你不能讓執業律師從專業上佩服你而僅僅是在業務份額上依賴你,那麼,此種依賴極其有可能只是暫時的,你可能只是青年律師的“臨時搭檔”,你的團隊可能只是青年律師的“職業驛站”。

    三、溝通能力

    溝通是律師的必修課程以及經常作業。以民商訴訟案件為例,溝通能力主要體現在說服法官及當事人。執業律師在工作中遭遇溝通困境時,合夥人必須有能力挺身而出,獨顯身手。略舉二例。曾有青年律師在給當事人彙報案件時,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頗為不滿,因為該法定代表人覺得自己很有道理(天下當事人似乎從來都這樣),理應戰無不勝,但這位青年律師在彙報時首先著力於闡述案件的難度和風險,而未曾留意法定代表人的臉色及其含義。青年律師被打斷,合夥人重新彙報——合夥人講了三層意思:首先,分析案件的勝訴之道,諸如道理、法律、證據、策略之類,講得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春風拂面;接下來,合夥人卻話鋒一轉,“但是本案也有一些困難和風險”,此時,雖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臉色有些“晴轉多雲”,但尚未“烏雲密佈”更未“山雨欲來”;緊接著,合夥人毫無停歇大聲講到:“為了克服這些困難,降低敗訴風險,我們已經從以下三方面開展了前期工作……,在未來的三天內我們還準備竭盡兩方面努力……,總之,我們將與貴公司並肩戰鬥併力爭取得圓滿的結果”。案件彙報會議圓滿結束,皆大歡喜。該合夥人的前述彙報體現出某種以“紮實工作+表達技巧”為基礎的溝通能力。

    在另外一個例子中,合夥人的溝通能力則是以“法律功底+溝通路徑”為基礎的。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未經變更登記,律師代理新債權人主張抵押權,但經多次書面和口頭溝通都無法說服承辦法官和業務庭長,因為後者都以《物權法》第9條和第187條為據認為未經變更登記,則抵押權並未發生移轉。該代理律師報告合夥人,合夥人分別向法院分管副院長、庭長和承辦法官郵寄了書面法律意見,隨後透過電話說明該意見的重要性並請求重視。該法律意見的內容大致如下:第一,《物權法》第187條是對抵押權“設立”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本案中的抵押權“移轉”;第二,《物權法》第9條規定的公示原則適用於“基於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但在債權轉讓情況下抵押權的移轉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發生,即基於《物權法》第192條引起抵押權“一併轉讓”,這種抵押權移轉是“從隨主”原則作用的結果(債權為主權利、抵押權為從權利),故不適用《物權法》第9條之規定。法院最終採納了此種意見,確認了新債權人的抵押權。試想,如果沒有合夥人的“法律功底+溝通路徑”,本案律師的代理意見極有可能無法被認同。

    四、“捨得”能力

    合夥人應有責任和勇氣向團隊律師“四舍”:“舍”客戶資源、“舍”知識技能、“舍”精神享受、“舍”物質利益。“舍”客戶資源,即將部分客戶大膽地交給合適的團隊律師去“經營”和維護,不要總擔心會失去客戶。合夥人應灑脫地對自己的掌控能力和客戶吸引力充滿信心。“舍”知識技能,就是要敢於指導團隊律師的業務成長,不要擔心“教會徒弟餓死師傅”。保有學習習慣的合夥人一般都可以成長在團隊律師之前而永不落伍。“舍”精神享受,就是要與團隊律師分享成功的喜悅和失意的教訓,不要老是“藏著掖著”或端起架子、板起面孔。合夥人的真正氣場,通常不是“裝”出來的。“舍”物質利益,就是要讓“按勞分配”、“有貢獻即有回報”的原則在團隊中具體化為制度或慣例。本人在給企業家講課時經常提到“便宜沒好貨”、“貨比三家,選最貴的”等道理。我想,合夥人選聘助手或團隊律師,也不要忘記這些道理。

    五、帶動能力

    既然合夥人不僅是執業律師,還是律所的引領者,那麼,他應當具備“帶動一片”的實力、氣場、胸懷與格局。為此,我建議合夥人不要僅僅低頭辦案,還要目光關注身邊人,言行影響身邊人,業務輻射身邊人,能力幫助身邊人。成為合夥人後意味著新的責任,這個責任區別於律師,合夥人不僅需要以較高的站位開展業務,更應該有全域性觀點、國際視野、引領意識,去帶動身邊人,從而推動整個律所的發展。

    以上五種能力,或有邏輯無法圓滿的可能,但大致可以概括合夥人素養的主要方面。以上五種能力,或許並不是孤立的存在,它們可能相互影響、相互成就。各位律師同仁,不妨試試練就這些能力。格局有多大,夢想就有多大;夢想有多大,舞臺就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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