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中國目前沒有商法】有關船舶物權的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存在於商法典的海商編中,或存在於被認為是商法的組成部分或商法的特別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國家,船舶物權除受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的調整外,而且還存在於一些專門規定船舶物權的單行制定法中,如:英國早在1894年制定的《1894年商船航運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就存在有關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ship mortgage)的規定;[9]美國早在1910年和1920年分別制定的《1910年聯邦船舶優先權法》(The Federal Maritime Lien Act of 1910)[10]和《1920年船舶抵押權法》(The Ship Mortgage Act of 1920 ),[11] 則是專門規定船舶優先權和船舶抵押權的單行法。 船舶物權的法律定位是與《海商法》的法律定位相關聯的。“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12]在中國,“近年來,為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屬於傳統商法範疇的單行立法相繼頒行,又引發了商法是否一個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部門及是否需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的討論。我們認為,上述立法,儘管與一般民法規範相比有較高的技術要求,但在實質上仍不過是適用於區域性市場或特種市場的行為規範,因而屬民法(民事特別法)的範疇……。由於它們與民法一般規範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差異,並且同受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而不足以形成與民法相匹配的獨立法律部門,《商法典》的制定也不具有客觀必要性。”[13]中國現在還沒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船舶物權是作為民法特別法的《海商法》所規定的以船舶為客體的物權。因此,船舶物權應被定位為所謂的“特別法物權”。
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中國目前沒有商法】有關船舶物權的規定,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存在於商法典的海商編中,或存在於被認為是商法的組成部分或商法的特別法的海商法中;在英美法系國家,船舶物權除受普通法(common law)和衡平法(equity)的調整外,而且還存在於一些專門規定船舶物權的單行制定法中,如:英國早在1894年制定的《1894年商船航運法》(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就存在有關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ship mortgage)的規定;[9]美國早在1910年和1920年分別制定的《1910年聯邦船舶優先權法》(The Federal Maritime Lien Act of 1910)[10]和《1920年船舶抵押權法》(The Ship Mortgage Act of 1920 ),[11] 則是專門規定船舶優先權和船舶抵押權的單行法。 船舶物權的法律定位是與《海商法》的法律定位相關聯的。“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12]在中國,“近年來,為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公司法》、《海商法》、《保險法》等屬於傳統商法範疇的單行立法相繼頒行,又引發了商法是否一個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部門及是否需要制定統一的《商法典》的討論。我們認為,上述立法,儘管與一般民法規範相比有較高的技術要求,但在實質上仍不過是適用於區域性市場或特種市場的行為規範,因而屬民法(民事特別法)的範疇……。由於它們與民法一般規範之間並不存在實質性的差異,並且同受民法基本原則的指導,因而不足以形成與民法相匹配的獨立法律部門,《商法典》的制定也不具有客觀必要性。”[13]中國現在還沒有商法,所以《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船舶物權是作為民法特別法的《海商法》所規定的以船舶為客體的物權。因此,船舶物權應被定位為所謂的“特別法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