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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56175603979

    1、法的淵源不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正式的法的淵源只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沒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國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淵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個重要原則,承認法官有創制法的職能,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佔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類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法的基本分類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憲法、行政法、刑法、訴訟程式法,進入20世紀後又出現了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等有公私法兩種成分的法。

    英美法系國家無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類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決基礎上形成的全國適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審理的申訴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編纂的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承襲古代羅馬法的傳統,一般採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國家通常不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單行法律、法規。

    即使後來英美法系國家逐步採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規範化。

    4、訴訟程式和判決程式不同。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採用審理方式,奉行干涉主義,訴訟中法官居於主導地位;法官審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實外,首先考慮制定法如何規定,隨後按照有關規定來判決案件。

    英美法系國家採用對抗制,實行當事人主義,法官一般充當消極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慮以前類似案件的判例,將本案的事實與以前案件事實加以比較,然後從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適用於本案的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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